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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 Energy融资3.8亿美元 计划在造船厂建造电网级核反应堆
来源:TechCrunch 随着电网在电气化和AI数据中心的压力下不堪重负,科技公司和公用事业公司一直在评估核电是否能帮助缓解这一负担。在美国最近建造的两座反应堆超出预算和工期后,他们不愿重蹈覆辙。但初创公司Blue Energy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Jake Jurewicz认为,更快、更便宜的建设方案可以在该行业的早期历史中找到答案。Blue Energy希望在造船厂建造核反应堆,因为这些地点可以处理大量钢材,完工后可以轻松运送到项目现场。Jurewicz表示,最常见的核电技术——轻水反应堆最初是为核潜艇发明的,在造船厂预制核反应堆有着历史渊源。为启动其首个1.5吉瓦发电厂项目(计划于今年晚些时候在德克萨斯州开始建设),Blue Energy已筹集3.8亿美元融资,分为股权和债务两部分,该轮融资由VXI Capital领投,At One Ventures、Engine Ventures和Tamarack Global参与。与许多核初创公司不同,Blue Energy并非设计新反应堆,而是重新思考反应堆和发电厂的建造方式。Jurewicz受到Venture Global建造液化天然气出口终端过程的启发,该公司通过相关方法将工期缩短了一半,具有颠覆性。通过将大部分专业建设转移到造船厂,Blue Energy希望这种更可控的环境最终能实现自动化并带来更大的成本节约,这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场施工量,将几乎所有工作转移到制造环境中,集中工作后可摆脱手工焊接。反应堆和其他部件在造船厂完成后,公司计划通过驳船将其运送到安装地点。虽然这限制了Blue Energy可服务的地点总数,但仍可利用河流深入美国、欧洲、非洲和亚洲的腹地,因为大部分人口和负荷增长都发生在水道周围。Blue Energy表示其方法已引起项目融资方的兴趣,公司长期与多家大型基础设施基金和银行合作,包括三家主要项目融资银行已回应其RFP,这表明他们认为公司的提议具有项目融资可行性。Jurewicz补充道,此类融资的关键在于公司降低建设成本的计划,近几十年来核电建设成本飙升,核电的核心问题不是技术,而是如何降低建设成本和缩短建设周期,并使其具有可预测性。
发布时间:2026-04-21 18:00CMS律所通过战略合伙人任命加强专利诉讼业务
来源:IIPLA CMS律所宣布任命战略合伙人以加强其专利诉讼业务,此举是该所增强全球知识产权服务并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端到端法律解决方案的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该合伙人将在为跨国公司提供专利 enforcement 策略、侵权诉讼、许可纠纷以及与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相关的风险管理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过去几年,CMS积极投资其知识产权部门,认识到在当今知识驱动型经济中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随着企业越来越依赖专利来获取竞争优势、保护创新和创造收入流,对专业诉讼 expertise 的需求激增。律所领导层强调,新合伙人的经验与CMS提供商业驱动型法律建议的重点相符。除了法庭诉讼外,该角色还将包括指导客户制定诉讼前策略、和解谈判以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这种整体方法反映了法律行业的转变,客户不仅寻求法律辩护,还需要支持更广泛业务目标的战略 counsel。行业分析师指出,顶级专利诉讼律师市场竞争激烈,领先律所积极寻求 lateral hires 以加强其团队,这一趋势由跨境纠纷的增加推动,特别是在标准必要专利(SEPs)、人工智能技术和生命科学创新等领域。此举还使CMS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和 enforcement 框架中导航的客户,由于全球专利法和 enforcement 实践差异很大,拥有能够协调国际策略的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变得越来越重要。
发布时间:2026-04-21 14:16Zillow请求华盛顿法院终止IBM的专利诉讼
来源:Law360 Zillow已敦促华盛顿联邦法院驳回IBM公司对其提起的专利诉讼,该诉讼指控这家在线房地产市场公司侵犯了一项用户登录专利。Zillow称,用户登录其平台时必须采取“公开行动”,这与该专利的要求“明确相反”。
发布时间:2026-04-21 07:43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聘请前柯克兰律师领导音乐团队
来源:Law360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于周一宣布已聘请一名前柯克兰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 LLP)合伙人领导其音乐业务团队。该所强调,这位新加入的律师在知识产权、媒体与娱乐、技术以及商业交易的交叉领域拥有相关工作经验。原文未披露该律师的具体姓名、加入后的具体职责以及其过往处理的代表性案例等详细信息。
发布时间:2026-04-21 00:10模块化知识产权教育框架实施三年成效显著
来源:EPO 欧洲专利局(EPO)于2023年设立的模块化知识产权教育框架(MIPEF)旨在帮助大学为学生提供实用、贴近现实的知识产权教育。该项目在短短三年内已覆盖超过6500名学生,颁发了2500多份证书,并建立了由31个欧洲专利公约(EPC)缔约国的100多所合作大学组成的网络。MIPEF主要面向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领域的学生,通过与知识产权专家合作开发的即用型课程,解决了高等教育中知识产权教育与技术学科结合的关键缺口,使合作大学能够以结构化且灵活的方式整合知识产权培训,无需额外构建培训体系,这一模式对寻求现代化教育课程的大学具有吸引力。该项目通过入门和进阶课程提供高质量、注重实践的内容,帮助参与者掌握在创新驱动型社会中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知识和技能。学生通过MIPEF课程后可获得EPO证书,并可能由其所在大学授予欧洲学分转换与累积系统(ECTS)学分。除学术成就外,MIPEF在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赋能未来的发明人、企业家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通过加强对专利和知识产权的理解,助力在欧洲培养更具创新性、创造力和创业精神的文化。
发布时间:2026-04-21 12:00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 2025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高质量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年度报告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5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权利要求书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不应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案号】(2025)最高法民再354号【裁判要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人在背景技术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侵权原则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农药登记中实施农药专利的性质认定【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11号【裁判要旨】农药仿制药制造者为自己向农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所必需的试验数据,有限地制造并使用落入农药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对专利权的正常行使产生不合理的损害,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的,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科研例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违反诚信原则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75号【裁判要旨】专利权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以善意、合理的方式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专利权人自行或者引导标准制定者将其专利、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写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论有关标准系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如果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未如实披露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而在标准发布后对主观上无过错的标准实施者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4.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损害赔偿的认定【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裁判要旨】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按照全面赔偿原则,考虑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确定。恶意诉讼起诉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受害人资金,由此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可以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并可以根据保全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差值计算;受害人在遭到恶意诉讼后为规避法律风险主动放弃商业机会,由此导致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可以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受害人为应对恶意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亦应视为该恶意诉讼给被起诉人造成的损失,亦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5.专利侵权诉讼中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案号】(2023)沪73知民初1054号【裁判要旨】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产品”中的“专门”指客观上只能用于实施专利,不具备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中的“他人”包括终端消费者。 6.不具备勘验条件的被诉侵权产品举证责任的确定【案号】一审:(2024)湘01知民初548号二审:(2025)湘知民终93号【裁判要旨】对于客观上不具备勘验条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如专利权人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该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高度可能性,举证责任一般转移至被诉侵权人,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证据反驳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7.技术手段叠加、重组式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部分专利权共有人拒不到庭的处理;有效域外送达的认定【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141号【裁判要旨】1.涉物联网通信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中,如果诉争技术方案仅通过排列组合将现有技术手段简单叠加、重组,以网络常规设置方式以及信号收发、读取、处理等常规手段,赋予硬件设备单独或者集成的常规通信功能,从而实现更广通信范围或者更多通信功能,而没有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或者解决新的技术问题,且在现有技术和诉争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无实质性差异,整体上亦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不宜认定其具备创造性。2.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送达措施后,部分专利权共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开庭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3.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向难以找到的域外当事人送达时,应把握好“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与“防止程序滥用”原则的平衡,注重提升涉外审判整体效能。结合《海牙送达公约》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送达的规定,可采用邮寄、电子、留置、公告以及要求权利共有人、一致行动人等转送等各种可用的国内外送达手段,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但除公告送达外,其他各送达方式之间不存在强制性顺序。向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域外邮寄地址或者明确同意的电子邮箱送达,送达目的地国对此种送达无异议的,构成有效送达。 8.基因工程专利充分公开的判断【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1241号【裁判要旨】发明专利涉及微生物基因工程领域通过基因过表达手段获得的工程菌株,若其合成产物与现有已知菌株或者工艺具有明确关联性,且能够通过说明书记载的保藏菌株、转入现有技术公开的基因序列、功能验证等方式证明技术方案的可实施性,则通常可以认定说明书充分公开。 9.本国优先权的依职权核实【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1287号【裁判要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存在依据视为撤回且未公开的第一次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情形,而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需要以该专利的本国优先权成立与否为前提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引入本国优先权文件并核实本国优先权,但应当给予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10.克服技术偏见的认定【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681、682号【裁判要旨】如果特定技术手段因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错误技术认知而被摒弃,而专利技术方案基于正确技术认知采用了该技术手段,则专利可能因克服技术偏见而具备创造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摒弃该技术手段是基于经济效益考量而非技术认知偏差,则专利技术方案采用该技术手段并非系克服技术偏见,不能因此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1.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有关术语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案号】(2025)最高法民再346号【裁判要旨】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有关术语用于说明产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并未对其中所包含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突出使用,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和认知,不会将该标识识别为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对该术语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12.双方当事人均合法持有注册商标时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案号】(2025)最高法民再345号【裁判要旨】在双方当事人均合法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综合考量双方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市场实际情况,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核心判断标准,依法作出认定。相关公众能够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应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13.二手商品改造翻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案号】一审:(2023)浙01民初1248号二审:(2024)浙民终1159号【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虽对二手商品的形状、配色和整体外观进行了实质性改变,但未经许可仍保留使用原商品上的商标标志,破坏了权利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使相关公众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被诉侵权人的权利用尽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14.对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案号】一审:(2024)内0205民初484号二审:(2024)内02民终3851号【裁判要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地名的使用是否正当,应结合被诉侵权标识使用情况,相关主体使用方式是否善意、合理,是否存在攀附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以及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15.图形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318号【裁判要旨】1.判断图形商标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应以商标申请注册时该图形是否能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标准。图形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及具体使用方式,与商标固有显著性的认定无必然关联。2.图形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应以该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一般不考虑申请日之后的事实变化,除非该图形商标在核准注册时已成为通用图形。 16.产区范围存在重合的在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性的判断【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4791号【裁判要旨】在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在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标识产品的产区范围上存在包含关系的,不当然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后申请人提交的产区划定、质量管理等申请材料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关要求,标识的产品具有明确的使用管理规则,能够达到相关质量要求,并且可以与在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产品形成区分的,应认定在后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17.“一人多标”情况下商标实际使用行为的认定【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63号【裁判要旨】商标权人持有多枚包含诉争商标在内、构成要素相似的注册商标,只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未改变诉争商标显著特征的,即可视为对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 18.撤销复审案件中对商标标志规范使用的认定【案号】(2024)最高法行申9043号【裁判要旨】商标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攀附性使用行为,使得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样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差异,而与他人的商标标志更为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应认定商标权人改变了诉争商标的显著特征,并非是对诉争商标的规范性使用。 19.实际使用下位概念商品是否构成对上位概念商品使用的认定【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80号【裁判要旨】对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抽象的上位概念商品,实际使用的商品是具体的下位概念商品,在两者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功能、用途实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上位概念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核定使用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是否构成上下位概念的商品,可以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与市场实际进行审查认定。 20.对商标使用证据的整体审查判断【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507号【裁判要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应对诉争商标所涉使用证据进行整体把握。销售合同已经显示了诉争商标,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均系真实且能够形成对应关系,如果结合市场交易习惯及权利人名下商标等事实,可以认定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即可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21.认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考量因素【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369号【裁判要旨】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可以综合考虑诉争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商标转让、受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等因素,关联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及相关行为在适当情况下亦可纳入考量范围。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2.临摹作品独创性及侵害改编权的认定【案号】(2025)京0101民初9214号【裁判要旨】1.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壁画等美术作品进行临摹,若临摹者在修复、补足原作品残损、斑驳等创作过程中,通过对线条、色彩、构图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使临摹作品体现出了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则该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2.未经许可将平面美术作品通过传统工艺等方式进行再创作,在保留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如果再创作成果形成了区别于原作品的新的表达方式,原作品著作权人主张侵害原作品改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3.侵害美术作品复制权、展览权的认定【案号】(2025)陕知民终4号【裁判要旨】模型制作者在立体化过程中对作品表达无独创性的贡献的,属于将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制作成立体模型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害,公开展览的,构成对作品展览权的侵害。 24.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案号】(2022)京73民终4681号【裁判要旨】1.对不构成作品的历史文献等公有领域素材进行汇编,在选择或者编排方面能够体现独创性的,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对汇编作品的保护限于选择或编排方面的独创性,不延及汇编方法。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侵害著作权。2.“故意”和“情节严重”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经前期磋商但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可以认定具有侵权故意。被诉侵权人使用作品比例、侵权获利情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等,可以作为侵权情节的考量因素。 25.开源协议对侵权认定及赔偿数额的影响【案号】(2024)苏民终581号【裁判要旨】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权利软件受开源协议的约束,并不意味着权利软件自动适用开源协议进行了许可。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权利人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涉案软件权利人未遵守开源协议,可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26.软件著作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直接侵权的认定【案号】一审:(2024)川01知民初184号二审:(2025)川知民终90号【裁判要旨】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在不具备获取被诉侵权产品源代码条件的情况下,软件权利人已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运行时显示的相关信息与权利软件高度一致,被诉侵权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2.仅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链接信息,不属于“直接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不构成直接侵害权利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7.员工离职后擅自使用原单位作品行为的认定【案号】一审:(2024)粤1802民初412号二审:(2024)粤18民终4422号【裁判要旨】未经用人单位许可,员工在离职后擅自发布其在职期间创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用人单位的美术作品设计稿件,在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明确放弃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员工仅以设计稿为“废稿”为由抗辩其不侵害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竞争案件审判 (一)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28.商业秘密不侵权抗辩的司法审查【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7705号【裁判要旨】在原告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育种材料与被诉侵权人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植株构成极近似或相同品种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人以被诉侵权植株系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在查明商业秘密是否合法有效、品种授权来源是否合法、被诉侵权人是否存在不正当获取或利用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综合判断侵权是否成立。 29.返还专利权可作为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停止侵害责任的承担方式【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738号【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且未对专利技术方案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依法应予返还。技术秘密权利人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虽未一并明确主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但提出了停止侵害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释明的基础上,将返还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作为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直接作出裁判。 30.直播带货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案号】(2024)渝01民初606号【裁判要旨】直播带货经营者对所作出的商业评论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相关评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经营者在直播带货中采取片面对比、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对自身商品与他人同类商品进行对比评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进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 31.用户触发跳转型流量劫持行为的司法认定【案号】(2024)沪0107民初4362号【裁判要旨】1.对于“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行为,该行为的实施不具有合理理由,影响用户选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2.设链行为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赋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已对设链主体资质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在接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构成共同侵权。 32.百科词条数据权益的审查判断【案号】一审:(2020)京0108民初14281号二审:(2024)京73民终1424号【裁判要旨】如果平台经营者对用户形成的海量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投入后形成适于商业利用的数据集合,该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享有的竞争性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他经营者非法获取、利用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33.聚合支付数据权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号】(2024)沪民终628号【裁判要旨】1.对涉及多主体的互联网数据权益进行分配时,应基于鼓励数据流通、促进行业发展和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等目的,遵循贡献比例原则,结合数据类型、应用场景、生成过程、贡献程度、双方约定、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认定。基于公平原则,如果无证据证明聚合支付平台经营者对数据的优化或增值作出贡献的,其不能因单纯的数据获取、持有或流通行为而获得竞争性权益。2.针对竞争对手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插件,通过假冒第三方软件包名等方式规避系统白名单验证、诱导分流用户的,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34.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侵权认定与共同侵权责任划分【案号】一审:(2025)闽02民初11号二审:(2025)闽民终734号【裁判要旨】1.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中,刑事程序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不同,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不起诉或者侦查机关作出的撤销刑事案件的决定,不当然等同于民事侵权不成立。如权利人举证证明侵权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且被诉侵权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成立。2.共同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赔偿责任,应综合主观故意、行为情节、地位作用等因素对各侵权人责任予以具体认定。对恶意明显、主导侵权、获主要利益的主要侵权主体,可依法判令其就权利人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错程度较轻、参与程度较低、仅起辅助作用的次要侵权主体,可在一定范围内确定连带赔偿份额。 35.虚假宣传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案号】一审:(2025)琼9002行初4号二审:(2025)琼73行终3号【裁判要旨】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宣传内容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结果与行为的危害性相当,经营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反垄断案件审判 36.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的认定【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011号【裁判要旨】1.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般应审查被诉行为的实施是否行使了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构成滥用,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如果被诉行为符合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条款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等具体行为类型,则可直接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3.行政机关缺乏法律依据设置特许经营权本身就是非法行使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准入,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 37.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认定【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148号【裁判要旨】行业协会通过组建、召集、领导、策划、操纵、指挥、发起等行为,为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起到决定性或主导作用的,应认定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38.品种同一性的认定【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1201号【裁判要旨】1.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在案全部证据及其证明力。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的事实具有较大可能性,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育种来源等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2.被诉侵权品种使用的名称系授权品种名称的核心识别要素,且授权品种DUS测试报告记载的主要性状能够直接通过目测观察,而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的主要性状高度相似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的可能性较大。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 39.首次商用超期抗辩的审理【案号】(2025)最高法知民终452号【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主张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就该布图设计是否具备权利基础、是否应在侵权诉讼中获得保护等依法进行审查。依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涉案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已超过首次商业利用时间两年以上,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七、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40.技术合同性质及案由的审查判断【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7291号【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既包括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的内容,又包括一方当事人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服务内容,若涉案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为技术服务的履行,则案由应确定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八、刑事案件审判 41.“内外勾结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案号】一审:(2024)赣0402刑初192号二审:(2025)赣04刑终70号【裁判要旨】外部单位以高薪酬、高职务等条件利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或竞业限制期人员获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合法知悉或者持有的商业秘密内容披露或者允许他人非法使用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明知侵权人违反保密义务出售商业秘密,仍帮助其对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顾问费、服务费、指导费等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均属于违法所得。 42.涉著作权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案号】(2025)皖1881刑初27号【裁判要旨】作品登记机关对作品登记申请仅作形式审查。涉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获取《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受让人明知该虚假事实但仍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捏造其为被侵权人的虚假法律关系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 九、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43.外交送达的适用条件及翻译费用的负担【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316号【裁判要旨】1.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人系行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争商标权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需向位于境外的第三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未对诉讼材料进行翻译为由径行驳回起诉。2.行政诉讼法对涉外送达程序未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确定涉外送达的具体方式以及是否需对诉讼材料进行翻译。3.如确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人民法院可将送达范围内必需的文件送翻译机构并提出翻译委托,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翻译机构支付费用,并释明不支付翻译费用的法律后果。如经释明原告仍拒不承担翻译费用的,人民法院可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已承担翻译费用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在裁判中酌情确定翻译费用的承担主体及分担方式。 44.知识产权案件立案阶段对级别管辖的审查【案号】(2025)最高法民再238号【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对级别管辖的审查,应仅限于对原告诉讼标的额是否符合本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诉讼标的额的计算方式、是否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等实体问题,应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原告明显存在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且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亦应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 45.犯意诱导型取证时的管辖确定【案号】(2025)最高法知民辖终220号【裁判要旨】在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诉销售者仅基于权利人指定的制造商和被诉侵权产品而采购并实施销售行为,且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在权利人取证之前曾销售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销售者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该销售者住所地以及销售行为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责任编辑:韩绪光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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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时间:2026-04-21 11:43USPTO副局长与科技公司探讨PTAB自由裁量驳回政策
来源:Law360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副局长Coke Morgan Stewart于周一与苹果、诺基亚、InterDigital等科技行业代表举行会议,旨在就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自由裁量驳回政策寻找“共同立场”。原文未披露会议的具体讨论内容、达成的共识或后续行动计划等详细信息。
发布时间:2026-04-21 07:24加州法官斥责英伟达拖延证据开示:“没那么复杂”
来源:Law360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一名治安法官正在审理作家们针对英伟达提起的拟议版权集体诉讼中的证据开示程序。该法官已命令这家市值达数万亿的AI芯片制造商在一个月内提交基本的证据开示信息。法官表示“这没那么复杂”,并对英伟达长达数月的拖延感到“震惊”和“困惑”。
发布时间:2026-04-21 05:44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15:00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李 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郃中林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发布内容: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李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郃中林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现场媒体记者 科技日报记者 顶端新闻记者 责任编辑:韩绪光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4-21 09:40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15:00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李 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郃中林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发布内容: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及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了全国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一、强化科技创新保护,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一是案件质效全面趋优。去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5.26万件,审结53.96万件。审限内结案率、上诉率、民事调解撤诉率等主要质效指标持续向好,审判运行态势稳健。其中,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4万件,加强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领域的技术保护,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健全司法保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全面系统地明确了服务科技创新的98项司法举措,有力服务和保障科技强国建设。制定《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加强“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目前入库技术专家已达1327人,主要技术领域全覆盖,技术事实认定的科学性水平不断提升。三是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AI生成内容、AI模型参数等前沿问题的民事案件;审结涉数据权属和交易等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起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努力推动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明确数据纠纷案件统一由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审理,发布指导性案例,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依法审理“爬取网络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明晰数据合法获取后合理使用的边界。 二、加强商标权保护,服务品牌强国建设 一是依法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支持行政机关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宣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无效,积极稳妥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禁止代理人抢注、禁止损害在先权利等商标法条款,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二是强化商标权全链条保护。人民法院审结商标民事侵权、刑事犯罪一审案件分别为11.53万件、8033件,特别注重加强对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地理标志及“老字号”等的司法保护。三是积极营造品牌发展良好法治环境。依法惩治“攀附搭车”、“侵权假冒”等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在审理一起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侵权源头,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破,最终认定侵权源头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销毁侵权产品,实现对商标侵权的源头打击和有效遏制。 三、加强著作权保护,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一是提升著作权保护与传播效能。人民法院审结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25.64万件,依法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加大对文化创作者权益保护,促进作品传播利用。二是推动著作权纠纷源头化解与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数字法院建设成果,在全国法院推广“版权AI智审”辅助应用,注重权利基础审查,降低权利人维权取证难度,重点打击侵权源头,同时又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三是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优秀文化的导向功能,推动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如在万某公司与景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对于在临摹敦煌莫高窟壁画过程中,修复、补足原壁画残缺而进行的创作,依法给予保护。2025年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发布电影合同示范文本,以法治力量保护文艺创新创作,助力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制“内卷式”竞争 一是依法规制垄断行为。人民法院坚持反垄断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依法认定构成垄断的案件达27件,发布“共享电单车”行政垄断案、“甲醛销售市场”横向垄断协议案等典型案例,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二是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审结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10135件,有效惩治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等行为,依法审理“恶意挖角”等不正当竞争案,净化市场竞争生态,有效规制“内卷式”竞争。三是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加大对重点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重点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标准。审理“内外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芯片技术秘密”刑事案,依法判处张某等14人有期徒刑,加强创新成果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持续打造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公信力,人民法院新收涉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1066件,同比上升34.1%。上海、福建、海南、广东、重庆、四川六地高院先后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有序开展诉调对接,高效化解涉外纠纷,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二是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荐知识产权典型案例74件,其中66件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与该组织合作编撰中国知识产权案例集(2019-2023),将于4月26日正式发行。中国首批9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案例库发布,向世界贡献中国司法智慧。三是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等组织的国际会议,举办中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互访并开展深度交流,持续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故事,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影响力。 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一是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7年来共受理案件2.46万件、审结2.31万件,有效激励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河北雄安新区、四川绵阳、广西南宁、河南许昌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目前,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达33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增至589家(包括互联网法院)。二是全面提升审判队伍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平台”建设,举办全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培训班,开展跨区域联合培训,持续打造政治坚定、胸怀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三是健全多元解纷机制。持续深化“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全国范围全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制发《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调解工作指引》,推动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实质化解。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论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忠诚履职,勇于担当,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以法治之力赋能科技创新,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为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贡献知识产权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韩绪光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4-21 09:40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终结宝马公司反诉讼禁令上诉案
来源:Law360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周一批准了宝马公司的动议,驳回了Onesta IP就一项反诉讼禁令提起的上诉。该反诉讼禁令禁止Onesta IP在德国针对宝马公司就美国专利提起诉讼。宝马公司的律师称此裁决是“一场彻底且明确的胜利”。原文未披露该反诉讼禁令的具体背景、相关美国专利的具体信息以及Onesta IP提起上诉的理由等细节。
发布时间:2026-04-21 04:40洋葱新闻拟再次竞标运营亚历克斯·琼斯的Infowars
来源:Law360 据Law360报道,阴谋论者亚历克斯·琼斯旗下Infowars媒体业务的州法院指定接管人已与讽刺新闻媒体洋葱新闻(The Onion)达成协议,拟将Infowars的商标和域名授权给洋葱新闻,后者正寻求再次运营琼斯的网站。原文未披露该授权协议的具体条款、授权期限、财务细节以及交易的后续审批流程等信息。
发布时间:2026-04-21 03:49美国最高法院驳回“RAPUNZEL”商标案调卷令申请
来源:IPWatchdog 美国最高法院于周一驳回了Rebecca Curtin提交的调卷令申请,维持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裁决,该裁决禁止其对“RAPUNZEL”商标在玩偶和玩具人偶商品上的注册提出异议。最高法院拒绝审查CAFC的认定,即消费者缺乏依据《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63条(15 U.S.C. § 1063)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的法定权利,因为消费者利益不属于《兰哈姆法》所保护的商业利益范围。本案(Curtin v. United Trademark Holdings, Inc.)源于United Trademark Holdings, Inc.(UTH)于2017年11月提交的“RAPUNZEL”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玩偶和玩具人偶。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审查员批准了该申请,商标于2018年4月公告异议。Rebecca Curtin(一名法学教授及童话玩偶收藏家)在30天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主张该商标具有描述性和通用性,因“Rapunzel”作为童话角色名称已存在数百年,无法发挥商标功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最初驳回UTH的驳回动议,认为Curtin充分主张了与程序结果的直接个人利害关系。但经过约两年程序后,TTAB依职权分案审理,首先聚焦Curtin的异议资格,依据最高法院2014年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v. 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Inc.案的裁决,以消费者不属于《兰哈姆法》利益范围且未证明近因关系为由驳回异议。CAFC于2025年5月一致维持TTAB的驳回决定,认为TTAB正确适用Lexmark案的利益范围测试,认定Curtin作为玩偶收藏者和消费者的市场竞争利益过于遥远,不符合第1063条下的异议资格,其主张的损害属于“商业主体首先遭受的下游损害”,缺乏近因关系。Curtin于2025年10月提交调卷令申请,主张CAFC与第三、第五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上存在分歧,这些法院认为利益范围测试等司法创设的诉讼资格原则不适用于行政机关,CAFC将联邦法院原告标准适用于行政程序申请人的做法“与行政机关非法院的基本事实相悖”,并警告消费者因此“完全依赖市场销售者在PTO前挑战有缺陷的商标”。申请还提出与最高法院先例的冲突,指出Lexmark案仅涉及联邦法院原告的起诉权标准,该概念用于确定谁可司法执行法定权利,且无判例表明起诉权包含行政程序,全面禁止消费者参与行政程序与《兰哈姆法》保护消费者区分竞争生产者的核心目的不一致。UTH在2026年3月提交的答辩状中反驳称,CAFC未对TTAB施加宪法第三条诉讼资格要求,而是依据Lexmark进行法定解释,利益范围测试是确定立法赋予起诉权范围的框架,《兰哈姆法》旨在保护商业主体免受不正当竞争,Lexmark案要求原告需主张商业利益(如声誉或销售)受损才能落入该法利益范围;UTH还认为Curtin主张的巡回法院分歧不成立,其引用的案件涉及不同法律和行政体系,均与《兰哈姆法》无关,并警告采纳Curtin的立场将对商标制度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使TTAB沦为公众投诉论坛,招致“爱管闲事的当事人”充当“商标注册簿纯洁性的自封守护者”。Curtin在2026年3月24日的答复中指出,UTH未真正探讨利益范围和近因关系测试对行政程序的适用性,且UTH未回应最高法院关于起诉权是司法对权利义务的确定这一解释;答复还质疑UTH关于依据Lexmark之前的Ritchie标准结果相同的主张,指出TTAB最初依据Ritchie标准认定Curtin具备资格,仅在采用Lexmark框架后才改变立场。
发布时间:2026-04-21 02:15Reddit就数据抓取指控为自身辩护,对抗Perplexity
来源:Law360 Reddit公司正在为其指控Perplexity AI公司及三家数据抓取公司的案件进行辩护。该指控称,上述公司为了训练Perplexity AI的“问答引擎”,规避了安全措施以获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原文未披露案件的具体细节,如涉案金额、法院名称、案件编号、诉讼请求及当前进展等信息。
发布时间:2026-04-21 03:26前纽曼法官书记员及前联邦法官支持最高法院审理其停职案
来源:Law360 一群曾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波林·纽曼(Pauline Newman)工作的前书记员以及前联邦法官已敦促美国最高法院审理针对其同事对纽曼法官实施停职的挑战。
发布时间:2026-04-21 03:04谷歌在七个新国家推出Chrome中的Gemini功能
来源:TechCrunch 谷歌于周一宣布,将在七个新市场推出其Chrome中的Gemini功能,包括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日本、菲律宾、新加坡、韩国和越南。该功能将在除日本外的所有这些国家的桌面端和iOS端推出。自去年以来,谷歌通过浮动窗口将AI和Gemini更多地整合到Chrome中。今年早些时候,该公司推出了基于侧边栏的助手,可帮助用户跨标签页回答问题,并利用Gemini的个人智能功能(允许用户连接到Gmail和Google照片等服务)提供个性化答案。用户还可以通过Chrome中的此功能使用日历安排会议、通过地图查看位置详情以及通过Gmail起草和发送电子邮件。用户还可以使用侧边栏中的Nano Banana 2转换网络上的图像。Gemini in Chrome于1月份在美国推出,3月份扩展到印度、加拿大和新西兰。此次推出后,Gemini in Chrome在更多国家可用。然而,该公司的代理功能(可控制浏览器窗口代表用户完成任务)仍在测试中,仅对美国的AI Pro和AI Ultra付费计划用户开放。
发布时间:2026-04-21 06:00Fish律师事务所Nitika Gupta Fiorella获同行高度评价
来源:Law360 据Finnegan Henderson Farabow Garrett & Dunner LLP的合伙人Cora Holt评价,Fish & Richardson PC的负责人Nitika Gupta Fiorella是一位“细致入微、始终准备充分”的律师,并且“集中体现了专业精神与尊重”。原文未披露更多关于Nitika Gupta Fiorella的具体执业领域、案例经历或其他详细背景信息。
发布时间:2026-04-21 02:20Netflix要求芬兰国民及其前律师支付300万美元专利诉讼辩护费
来源:Law360 Netflix的代理律师(分别来自Baker Botts律师事务所和Perkins Coie律师事务所)正向加利福尼亚联邦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一名芬兰国民及其前代理律师(来自Ramey LLP律师事务所)支付Netflix在一宗专利诉讼中产生的300万美元辩护费用。原文未披露该专利诉讼的具体案情、诉讼进展细节以及Ramey LLP此前被处以95,000美元罚款的具体原因和相关背景信息。
发布时间:2026-04-21 02:19谷歌援引最高法院Cox案判决请求驳回盗版案中的帮助侵权主张
来源:Law360 谷歌已请求曼哈顿联邦法官驳回一群教科书出版商提出的帮助侵权主张。该请求的依据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该判决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实施的盗版行为不承担责任。原文未披露该教科书出版商指控谷歌的具体侵权行为细节、案件的具体案号、受理法院的完整信息以及谷歌提出该请求的具体法律文书内容。
发布时间:2026-04-21 02:10USPTO应允许发明人在专利审查阶段对专利进行估值
来源:Law360 Powers IP的John Powers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应将专利估值纳入专利申请流程,而非等到数年后可能发生诉讼时才进行。他表示,这样做将为发明人保护和执行其专利的流程提供便利。原文未披露具体的专利估值方法、实施细节以及USPTO对此提议的官方回应等信息。
发布时间:2026-04-21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