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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争分夺秒,逐条把握50项权利要求,精准比照上百页行业标准,技术审查认定“标准必要专利”,南京中院实质性化解芯片专利纠纷,推动半导体高科技企业合作共赢—— 1平方厘米存储芯片背后的171起专利纠纷 court.gov.cn
数月争分夺秒,逐条把握50项权利要求,精准比照上百页行业标准,技术审查认定“标准必要专利”,南京中院实质性化解芯片专利纠纷,推动半导体高科技企业合作共赢—— 1平方厘米存储芯片背后的171起专利纠纷 今年年初,在一场国际汽车电子产业峰会上,原告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两公司为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公司)与被告深圳星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共同出现在参会企业名单中。 而就在前不久,昔日曾对簿公堂的两家公司都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双方表示,案件的圆满解决,促成了全球首例中国企业间的主流半导体存储产品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对江波龙公司而言,本案确认了其专利在行业中的核心价值,为公司未来专利许可谈判和进一步技术研发提供了信心和支持。对深圳星火公司而言,专利许可协议的签署使其能够合法使用相关技术,避免了侵权风险,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技术能力与市场地位,实现了法律保护和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接过锦旗,该案承办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柯胥宁的思绪回到了2024年那个火热的夏天…… 侵权纷争围绕存储芯片核心技术激烈展开 这场知识产权诉讼,要从一枚小小的存储芯片的专利权说起。 原告江波龙公司早在1999年成立,经过二十余年的深耕细作,已拥有芯片设计、固件算法开发、存储器设计以及封测制造等核心技术。半导体是存储芯片的基础材料,而该公司作为目前国内半导体存储上市公司中营收规模最大的一家,其存储卡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移动设备、汽车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其中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家居物联网以及车载导航等设备中的eMMC闪存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位列全国乃至全球前茅。该公司重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布局,截至2024年底,公司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1项、软件著作权138项、专利权570项,其中部分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 采访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方辉介绍,新型工业化进程中,技术标准为不同厂商和产品提供了统一规范,使不同厂商设备间能够实现互通。“标准必要专利”是指遵循某个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或操作时“非用不可”的专利,它们是实现技术标准的关键,解决了设备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可以说,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创新的加速器,相较于一般专利而言,标准必要专利往往更具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2022年的一天,江波龙公司工作人员偶然发现星火公司等企业制造、销售的eMMC、UFS等产品采用了江波龙公司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方案。于是,江波龙公司与星火公司联系,向其发出了存储专利包许可函、授权声明、保密协议等材料,要求星火公司与其进行许可磋商。 自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间,在连续五次向星火公司发函协调却始终未得到实质回应的情况下,江波龙公司通过公证机关对星火公司代理商网上销售的eMMC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23年11月一纸诉状将星火公司告到了南京中院,要求星火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时间,诉讼硝烟四起,两家科技企业剑拔弩张、寸步不让。 准确定性,查明技术争点,认定“标准必要专利” 存储芯片,作为电子设备和智能设备存储与检索数据的核心组件,是驱动产品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对此,柯胥宁有着多年专利纠纷审判经验,接手这起案件后,他看着身前与办公桌一般高的卷宗,顿感压力。 诉讼中,江波龙公司明确提出其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星火公司的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义务,拒绝就涉案专利的许可条件、许可使用费等进行谈判,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但星火公司代理人却发出质疑:“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也不能原告一方说是就是,还需要与固态技术协会(JEDEC)发布的行业标准逐一比对才能认定。” “本案所涉的eMMC存储卡是典型的需要高度标准化的产品,这类产品被广泛应用在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服务器等设备上,因此存储卡的标准化程度越高,企业的研发、定制、生产成本就越低。”江波龙公司代理人说。 柯胥宁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则,一旦某项专利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则企业在按照技术标准制造相关产品时必然会使用该专利,相应地,应向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江波龙公司正是基于星火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却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亦拒绝与其就许可费问题进行谈判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是本案首先需要查明的技术争点,也是解决这场纠纷的关键所在。” “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审理,不仅要深入理解专利技术内容,还要分析其在行业标准中的必要性,认定比一般技术专利更为复杂、严格,通常耗时较长,认定的过程不会遥遥无期吧?”原告江波龙公司向柯胥宁表达了这一担心。 柯胥宁深知,只有让技术事实说话,才能让双方信服。立案后第五天,他就会同技术调查官开始了庭前技术审查。 涉案专利中,有50项权利要求需要逐项理解,上百页行业标准需要精准比照,上千个英文专业单词需要逐一翻译核对……一组组具体的数字,一项项复杂的标准,一连串晦涩难懂的专业技术名词,成了案件审理必须打破的阻障。 虽已是深耕知产审判领域13年的资深法官,但柯胥宁明白,面对该案,他必须俯下身板,像一个“门外汉”一样从头学起。翻译、理解、比对、讨论……在一次次、一遍遍仔细对照中,他确认涉案专利与固态技术协会(JEDEC)发布的JESD84-B51A标准相关内容完全对应,可以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 “技术审查中,法院采用邮件沟通、线上会议、线下谈判等多种渠道进行多轮密集接触,推动当事人就涉案专利的性质达成共识,为案件审理明确方向,也给双方进一步对话磋商找到了一把关键的‘钥匙’。”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谈起案件审理背后的历程时说。 “判”“调”转换,171起在诉、潜在使用费纠纷一揽子解决 “本案江波龙公司提出禁令请求,主张判令星火公司停止生产、制造行为。若该主张得到支持,就意味着星火公司未来将不能再经营同类型业务,这对于一家存储器产品销往全球、正处于蓬勃发展期的半导体企业而言可能是致命的。对江波龙公司来说,如果没有实施人愿意支付许可使用费,那么其标准必要专利的经济价值也无法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涉诉双方均系中国半导体企业,在中国半导体产业整体发展面临较大外部压力的情况下,若能促成两家企业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许可协议,将是本案的最优解。”柯胥宁陷入了思考。 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柯胥宁积极促推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专利许可实施方案。 第一轮专利许可费率的报价很快出来了,看似双方差距不大,但如果乘以产品制造、销售的巨大体量,一元钱、一毛钱的差距都会放大到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金额。柯胥宁回忆:“每轮谈判都是一毛钱、一分钱地反复调解、磋商,努力缩小分歧和差距。” 正当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之际,柯胥宁了解到除涉案两项专利外,双方还有另外169项存储芯片专利存在合作及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双方若逐一对单项专利进行许可谈判,必然会产生高昂的谈判成本和冗长的程序。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还可能引发潜在的上百起诉讼纠纷。 “那就拉进来一起谈,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当时脑子里就这么一个声音。”柯胥宁回忆起当时的想法时说,“看似是把问题搞复杂了,实际上则是抓住了双方当事人免除标准必要专利在当前和后续持续带来纠纷的核心诉求,反而把问题彻底解决了。” 接下来几个月里,每次庭询,柯胥宁都会给双方定一个下次见面需要达成的“小目标”;每次电话,也会给双方定下往来邮件的时间节点。他一方面引导江波龙公司关注通过“一揽子”授权所获得的专利池整体对价,以及整体解决方案所带来的效益提升;另一方面,他帮助星火公司充分意识到“打包许可”以获得实施标准的稳定性保障,避免因个别专利争议导致产品禁售风险。 “那段时间,柯法官在工作时只要想到新的方案,就捞起电话给双方当事人打过去。”与柯胥宁同一间办公室的法官助理周建荣说。 “三个月来,几乎每天都有一通法院电话,每天也会发一封回复对方公司的邮件。”星火公司代理人感慨地说,“法院为了我们能够继续生产芯片花费了大量精力。存储器不是一块冰冷的芯片,而是为数字时代构建智能社会的安全舱。我们将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数据存储保障,为半导体、医疗等产业的应用保驾护航。”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终于,双方171项专利许可费的费率标准分歧从“铁杵”变为“绣花针”,而柯胥宁透过针孔仿佛已经能看到双方握手言和的那缕曙光。 2024年9月,柯胥宁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在整整10个小时的蹉商之后,调解协议最终达成。 “本案从当事人整体利益和产业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一揽子实质性解决了171件在诉和潜在的专利技术纠纷,促进了半导体关键性技术专利的市场化,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对人民法院更好地保护科技创新、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南京中院副院长姚志坚谈起该案时说。 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半导体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突破科技“卡脖子”问题的重要领域。人民法院要切实找准司法服务“国之大者”的结合点、切入点,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在审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充分运用证据保全、庭审比对、现场勘验等措施,借助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等力量,攻坚克难、定分止争,让“真创新”受到“严保护”,为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始终坚持系统性思维。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客体复杂、利益诉求多元,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新技术知产纠纷案件中,要增强整体观和全局观,统筹考虑和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技术实施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通过交叉许可使用、权属切割、共同经营、利益分享等方式,寻找双方诉求的“最大公约数”,既保障科技创新权利人得到合理回报,又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努力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始终注重实质化解纷。南京中院在办案中敏锐地发现在诉案件仅是双方矛盾的冰山一角,其后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全面梳理双方全部专利使用纠纷,一揽子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实质性化解全部纠纷。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新技术知产纠纷案件时,要坚持着眼于实质性化解全部纠纷,积极为当事人双方搭建交流磋商平台,从法律风险、商业利益、市场声誉等多个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并通过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避免程序空转和衍生诉讼,在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朱旻,程文军,何梦迪) 而就在前不久,昔日曾对簿公堂的两家公司都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双方表示,案件的圆满解决,促成了全球首例中国企业间的主流半导体存储产品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对江波龙公司而言,本案确认了其专利在行业中的核心价值,为公司未来专利许可谈判和进一步技术研发提供了信心和支持。对深圳星火公司而言,专利许可协议的签署使其能够合法使用相关技术,避免了侵权风险,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技术能力与市场地位,实现了法律保护和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接过锦旗,该案承办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柯胥宁的思绪回到了2024年那个火热的夏天…… 侵权纷争围绕存储芯片核心技术激烈展开 这场知识产权诉讼,要从一枚小小的存储芯片的专利权说起。 原告江波龙公司早在1999年成立,经过二十余年的深耕细作,已拥有芯片设计、固件算法开发、存储器设计以及封测制造等核心技术。半导体是存储芯片的基础材料,而该公司作为目前国内半导体存储上市公司中营收规模最大的一家,其存储卡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移动设备、汽车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其中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家居物联网以及车载导航等设备中的eMMC闪存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位列全国乃至全球前茅。该公司重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布局,截至2024年底,公司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1项、软件著作权138项、专利权570项,其中部分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 采访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方辉介绍,新型工业化进程中,技术标准为不同厂商和产品提供了统一规范,使不同厂商设备间能够实现互通。“标准必要专利”是指遵循某个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或操作时“非用不可”的专利,它们是实现技术标准的关键,解决了设备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可以说,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创新的加速器,相较于一般专利而言,标准必要专利往往更具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2022年的一天,江波龙公司工作人员偶然发现星火公司等企业制造、销售的eMMC、UFS等产品采用了江波龙公司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方案。于是,江波龙公司与星火公司联系,向其发出了存储专利包许可函、授权声明、保密协议等材料,要求星火公司与其进行许可磋商。 自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间,在连续五次向星火公司发函协调却始终未得到实质回应的情况下,江波龙公司通过公证机关对星火公司代理商网上销售的eMMC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23年11月一纸诉状将星火公司告到了南京中院,要求星火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时间,诉讼硝烟四起,两家科技企业剑拔弩张、寸步不让。 准确定性,查明技术争点,认定“标准必要专利” 存储芯片,作为电子设备和智能设备存储与检索数据的核心组件,是驱动产品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对此,柯胥宁有着多年专利纠纷审判经验,接手这起案件后,他看着身前与办公桌一般高的卷宗,顿感压力。 诉讼中,江波龙公司明确提出其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星火公司的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义务,拒绝就涉案专利的许可条件、许可使用费等进行谈判,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但星火公司代理人却发出质疑:“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也不能原告一方说是就是,还需要与固态技术协会(JEDEC)发布的行业标准逐一比对才能认定。” “本案所涉的eMMC存储卡是典型的需要高度标准化的产品,这类产品被广泛应用在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服务器等设备上,因此存储卡的标准化程度越高,企业的研发、定制、生产成本就越低。”江波龙公司代理人说。 柯胥宁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则,一旦某项专利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则企业在按照技术标准制造相关产品时必然会使用该专利,相应地,应向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江波龙公司正是基于星火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却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亦拒绝与其就许可费问题进行谈判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是本案首先需要查明的技术争点,也是解决这场纠纷的关键所在。” “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审理,不仅要深入理解专利技术内容,还要分析其在行业标准中的必要性,认定比一般技术专利更为复杂、严格,通常耗时较长,认定的过程不会遥遥无期吧?”原告江波龙公司向柯胥宁表达了这一担心。 柯胥宁深知,只有让技术事实说话,才能让双方信服。立案后第五天,他就会同技术调查官开始了庭前技术审查。 涉案专利中,有50项权利要求需要逐项理解,上百页行业标准需要精准比照,上千个英文专业单词需要逐一翻译核对……一组组具体的数字,一项项复杂的标准,一连串晦涩难懂的专业技术名词,成了案件审理必须打破的阻障。 虽已是深耕知产审判领域13年的资深法官,但柯胥宁明白,面对该案,他必须俯下身板,像一个“门外汉”一样从头学起。翻译、理解、比对、讨论……在一次次、一遍遍仔细对照中,他确认涉案专利与固态技术协会(JEDEC)发布的JESD84-B51A标准相关内容完全对应,可以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 “技术审查中,法院采用邮件沟通、线上会议、线下谈判等多种渠道进行多轮密集接触,推动当事人就涉案专利的性质达成共识,为案件审理明确方向,也给双方进一步对话磋商找到了一把关键的‘钥匙’。”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谈起案件审理背后的历程时说。 “判”“调”转换,171起在诉、潜在使用费纠纷一揽子解决 “本案江波龙公司提出禁令请求,主张判令星火公司停止生产、制造行为。若该主张得到支持,就意味着星火公司未来将不能再经营同类型业务,这对于一家存储器产品销往全球、正处于蓬勃发展期的半导体企业而言可能是致命的。对江波龙公司来说,如果没有实施人愿意支付许可使用费,那么其标准必要专利的经济价值也无法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涉诉双方均系中国半导体企业,在中国半导体产业整体发展面临较大外部压力的情况下,若能促成两家企业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许可协议,将是本案的最优解。”柯胥宁陷入了思考。 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柯胥宁积极促推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专利许可实施方案。 第一轮专利许可费率的报价很快出来了,看似双方差距不大,但如果乘以产品制造、销售的巨大体量,一元钱、一毛钱的差距都会放大到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金额。柯胥宁回忆:“每轮谈判都是一毛钱、一分钱地反复调解、磋商,努力缩小分歧和差距。” 正当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之际,柯胥宁了解到除涉案两项专利外,双方还有另外169项存储芯片专利存在合作及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双方若逐一对单项专利进行许可谈判,必然会产生高昂的谈判成本和冗长的程序。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还可能引发潜在的上百起诉讼纠纷。 “那就拉进来一起谈,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当时脑子里就这么一个声音。”柯胥宁回忆起当时的想法时说,“看似是把问题搞复杂了,实际上则是抓住了双方当事人免除标准必要专利在当前和后续持续带来纠纷的核心诉求,反而把问题彻底解决了。” 接下来几个月里,每次庭询,柯胥宁都会给双方定一个下次见面需要达成的“小目标”;每次电话,也会给双方定下往来邮件的时间节点。他一方面引导江波龙公司关注通过“一揽子”授权所获得的专利池整体对价,以及整体解决方案所带来的效益提升;另一方面,他帮助星火公司充分意识到“打包许可”以获得实施标准的稳定性保障,避免因个别专利争议导致产品禁售风险。 “那段时间,柯法官在工作时只要想到新的方案,就捞起电话给双方当事人打过去。”与柯胥宁同一间办公室的法官助理周建荣说。 “三个月来,几乎每天都有一通法院电话,每天也会发一封回复对方公司的邮件。”星火公司代理人感慨地说,“法院为了我们能够继续生产芯片花费了大量精力。存储器不是一块冰冷的芯片,而是为数字时代构建智能社会的安全舱。我们将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数据存储保障,为半导体、医疗等产业的应用保驾护航。”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终于,双方171项专利许可费的费率标准分歧从“铁杵”变为“绣花针”,而柯胥宁透过针孔仿佛已经能看到双方握手言和的那缕曙光。 2024年9月,柯胥宁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在整整10个小时的蹉商之后,调解协议最终达成。 “本案从当事人整体利益和产业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一揽子实质性解决了171件在诉和潜在的专利技术纠纷,促进了半导体关键性技术专利的市场化,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对人民法院更好地保护科技创新、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南京中院副院长姚志坚谈起该案时说。 写好高新技术纠纷实质化解的司法答卷 本报评论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强调要“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前,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事实复杂,关联诉讼、衍生诉讼多,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面对这一新挑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审判理念和方法,一揽子实质性化解两家科技企业171起在诉、潜在专利纠纷,在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做出有益探索,提供了可借鉴的鲜活经验。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半导体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突破科技“卡脖子”问题的重要领域。人民法院要切实找准司法服务“国之大者”的结合点、切入点,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在审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充分运用证据保全、庭审比对、现场勘验等措施,借助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等力量,攻坚克难、定分止争,让“真创新”受到“严保护”,为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始终坚持系统性思维。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客体复杂、利益诉求多元,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新技术知产纠纷案件中,要增强整体观和全局观,统筹考虑和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技术实施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通过交叉许可使用、权属切割、共同经营、利益分享等方式,寻找双方诉求的“最大公约数”,既保障科技创新权利人得到合理回报,又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努力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始终注重实质化解纷。南京中院在办案中敏锐地发现在诉案件仅是双方矛盾的冰山一角,其后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全面梳理双方全部专利使用纠纷,一揽子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实质性化解全部纠纷。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新技术知产纠纷案件时,要坚持着眼于实质性化解全部纠纷,积极为当事人双方搭建交流磋商平台,从法律风险、商业利益、市场声誉等多个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并通过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避免程序空转和衍生诉讼,在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朱旻,程文军,何梦迪) 责任编辑:刘帆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court.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你院《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高法请〔20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0日 法释〔2025〕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25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高法请〔20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责任编辑:张婧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court.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依法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积极回应科技创新的司法新需求,经调研论证,我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全文共31条,涉及管辖、诉讼主体资格、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不侵权抗辩、情势变更、恶意诉讼、赔偿等问题。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具体反馈方式如下: 1.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邮编100745。 2.电子邮件发至ipdivision@court.gov.cn。 3.传真发至010-67557460。 请在信封上标注“专利司法解释”。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2日。 特此公告。 第一条 被告以原告通过虚列被告等方式制造管辖连结点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据以确定管辖权连结点的被告与诉争事项是否存在实际联系进行审查。 被告仅以不构成侵权或者违约、不应当承担责任等实体理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被诉侵权行为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裁定前,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但不得作出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上述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笔录应当作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人民法院据以确定管辖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销售行为地,一般包括销售者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不包括原告可以任意选择的交货地、网络购物收货地等。 第四条 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法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是否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以及是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被告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为由请求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但侵权不成立的除外。 第五条 第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且确定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请求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经释明,权利人仍主张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修改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受且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第六条 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修改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受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告知正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涉案专利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八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承继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主张的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的,对于专利权人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行为提出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该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其他损害的除外。 第九条 受让人根据转让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专利权转移登记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第十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说明书记载的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未被明确否定的,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主张将上述限缩的部分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可以确定权利要求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该特定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对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且限定或者隐含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关系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技术特征不构成功能性特征。 第十四条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对于再现专利技术方案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实施了该专利方法。 第十五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审查档案以及工具书、教科书等,仍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导致无法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侵权比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权利要求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勘验被诉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先行协商确定勘验方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勘验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权利人主张依据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技术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技术资料,结合公知常识认定,但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与简要说明明显不一致的,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第十八条 被诉侵权产品仅能显示部分视图,但一般消费者基于该部分视图及该类产品的特点可以推定其余部分视图的设计特征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但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十九条 被告以记载在同一对比文献的两个以上不同技术方案的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记载在同一对比文献不同部分的内容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上述内容在文义上相互解释、在技术上相互支持、共同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以一份对比文献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但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均未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当事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未被支持,在后续审理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用以补强证明同一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证据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在先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该在先申请单独、完整地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 第二十二条 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被诉侵权人主张属于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宣传材料标明被诉侵权人商标、字号、厂家直销、品牌自营等标识字样且未标明其他经营者,或者标明被诉侵权人为生产者、出品方等,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他人为制造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销售情况予以适当支持,但侵权产品制造者已经承担合理开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恶意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明知是现有技术、现有设计而取得专利权或者通过欺骗、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专利权的; (二)明知专利权已经确定无效、被生效裁判确认归属于他人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故意在他人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募股、增发股票、商业并购、参与投标等重要时点,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拖延、影响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恶意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七条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已执行”,包括全部执行和部分执行。 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部分执行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该部分不具有追溯力,对于未执行的部分具有追溯力。 第二十八条 专利侵权生效判决认定受到侵害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全部无效,该无效宣告发生在判决后、申请执行前的,对于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上述宣告无效决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对非金钱给付义务判令迟延履行金。该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月等期间计算或者按产品件数计算,也可以一次性定额计算。 第三十条 权利人主张依据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相应证据可以合理推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邮编100745。 2.电子邮件发至ipdivision@court.gov.cn。 3.传真发至010-67557460。 请在信封上标注“专利司法解释”。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2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被告以原告通过虚列被告等方式制造管辖连结点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据以确定管辖权连结点的被告与诉争事项是否存在实际联系进行审查。 被告仅以不构成侵权或者违约、不应当承担责任等实体理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被诉侵权行为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裁定前,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但不得作出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上述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笔录应当作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人民法院据以确定管辖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销售行为地,一般包括销售者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不包括原告可以任意选择的交货地、网络购物收货地等。 第四条 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法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是否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以及是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被告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为由请求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但侵权不成立的除外。 第五条 第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且确定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请求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经释明,权利人仍主张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修改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受且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第六条 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修改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受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告知正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涉案专利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八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承继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主张的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的,对于专利权人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行为提出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该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其他损害的除外。 第九条 受让人根据转让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专利权转移登记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第十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说明书记载的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未被明确否定的,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主张将上述限缩的部分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可以确定权利要求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该特定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对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且限定或者隐含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关系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技术特征不构成功能性特征。 第十四条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对于再现专利技术方案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实施了该专利方法。 第十五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审查档案以及工具书、教科书等,仍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导致无法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侵权比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权利要求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勘验被诉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先行协商确定勘验方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勘验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权利人主张依据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技术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技术资料,结合公知常识认定,但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与简要说明明显不一致的,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第十八条 被诉侵权产品仅能显示部分视图,但一般消费者基于该部分视图及该类产品的特点可以推定其余部分视图的设计特征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但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十九条 被告以记载在同一对比文献的两个以上不同技术方案的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记载在同一对比文献不同部分的内容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上述内容在文义上相互解释、在技术上相互支持、共同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以一份对比文献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但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均未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当事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未被支持,在后续审理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用以补强证明同一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证据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在先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该在先申请单独、完整地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 第二十二条 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被诉侵权人主张属于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宣传材料标明被诉侵权人商标、字号、厂家直销、品牌自营等标识字样且未标明其他经营者,或者标明被诉侵权人为生产者、出品方等,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他人为制造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销售情况予以适当支持,但侵权产品制造者已经承担合理开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恶意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明知是现有技术、现有设计而取得专利权或者通过欺骗、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专利权的; (二)明知专利权已经确定无效、被生效裁判确认归属于他人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故意在他人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募股、增发股票、商业并购、参与投标等重要时点,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拖延、影响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恶意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七条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已执行”,包括全部执行和部分执行。 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部分执行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该部分不具有追溯力,对于未执行的部分具有追溯力。 第二十八条 专利侵权生效判决认定受到侵害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全部无效,该无效宣告发生在判决后、申请执行前的,对于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上述宣告无效决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对非金钱给付义务判令迟延履行金。该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月等期间计算或者按产品件数计算,也可以一次性定额计算。 第三十条 权利人主张依据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相应证据可以合理推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责任编辑:罗一坤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北京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破解诺奖技术衍生专利案 court.gov.cn
北京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破解诺奖技术衍生专利案 当一项曾获诺贝尔奖的蓝光LED技术衍生出的专利,在全球面临迥异的司法裁判时,中国法院如何查明其核心创造性?12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十年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成果及典型案例。其中,某贸易公司、某电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某化学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备受国际关注。 该案第三人某化学会社蓝光LED研发团队曾获诺贝尔物理学奖,并在此基础上研发出白光LED,但各国关于本专利同族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原告某贸易公司、某电子公司认为某化学会社研发的白光LED专利应属无效,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两原告不服,遂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业内顶尖技术难题,北京知产法院组成了由3名法官、4名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陪审员构成的7人合议庭,并指派本领域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 北京知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瑞罡介绍,针对此类技术类案件专业性强、复杂性高的特点,该院构建“四位一体﹢智库咨询”协同机制,将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官、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纳入“四位一体”技术查明体系,并邀请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组成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形成“院士导航、专家引领、技术调查官支持”的多元协同格局。 “让技术说得准、法官听得懂、争议审得透。”该院专利专业法官会议主任、审判第三庭庭长张剑表示,在“四位一体﹢智库咨询”协同机制下,技术调查官运用“四步法”,即初步梳理、庭前听证、庭审技术调查、再次梳理,辅助合议庭充分了解技术事实争议焦点,并在庭审中通过发问引导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就争议焦点充分陈述,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各方均未上诉。 据悉,该院还创新“民行贯通”双轨制运行模式,指派技术调查官贯通参与关联的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统一技术事实认定标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数据显示,北京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十年来,累计选任306名技术调查官参与4500余件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技术类案件的结案数从2016年的1430件上升至2024年的4524件,增幅达216%,审理周期缩短近四分之一。(记者 郭致杰) 该案第三人某化学会社蓝光LED研发团队曾获诺贝尔物理学奖,并在此基础上研发出白光LED,但各国关于本专利同族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原告某贸易公司、某电子公司认为某化学会社研发的白光LED专利应属无效,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两原告不服,遂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业内顶尖技术难题,北京知产法院组成了由3名法官、4名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陪审员构成的7人合议庭,并指派本领域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 北京知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瑞罡介绍,针对此类技术类案件专业性强、复杂性高的特点,该院构建“四位一体﹢智库咨询”协同机制,将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官、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纳入“四位一体”技术查明体系,并邀请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组成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形成“院士导航、专家引领、技术调查官支持”的多元协同格局。 “让技术说得准、法官听得懂、争议审得透。”该院专利专业法官会议主任、审判第三庭庭长张剑表示,在“四位一体﹢智库咨询”协同机制下,技术调查官运用“四步法”,即初步梳理、庭前听证、庭审技术调查、再次梳理,辅助合议庭充分了解技术事实争议焦点,并在庭审中通过发问引导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就争议焦点充分陈述,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各方均未上诉。 据悉,该院还创新“民行贯通”双轨制运行模式,指派技术调查官贯通参与关联的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统一技术事实认定标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数据显示,北京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十年来,累计选任306名技术调查官参与4500余件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技术类案件的结案数从2016年的1430件上升至2024年的4524件,增幅达216%,审理周期缩短近四分之一。(记者 郭致杰) 责任编辑:刘帆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指导性案例274号: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court.gov.cn
指导性案例274号: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74号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许诺销售/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许诺销售行为的侵权人,不仅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赔偿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关于赔偿数额,当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某重工公司)是名称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青某重工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公证保全了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某机械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店铺中展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网页;2019年10月20日,其再次公证保全了晨某机械公司网站上展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网页。后青某重工公司以晨某机械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案涉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晨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晨某机械公司辩称,其仅实施许诺销售的行为,并未实施制造、销售行为,既未给青某重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亦未通过许诺销售行为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故青某重工公司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案涉专利相应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晨某机械公司在其网站及某网络平台店铺中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行为。青某重工公司未就晨某机械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行为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19)鲁02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一、晨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青某重工公司“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晨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青某重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合理开支,币种下同);三、驳回青某重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晨某机械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晨某机械公司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晨某机械公司为销售目的在网络平台店铺中展示案涉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法明确禁止的一种侵权行为,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前;既可能发生在产品销售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许诺销售行为虽然目的指向销售行为,但是本身属于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这是因为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无论是否实际销售,一般都会造成相关专利许可使用费损失;而且被诉侵权人许诺销售的价格通常低于专利产品的价格,故许诺销售行为会对潜在消费者产生心理暗示,影响专利产品的合理定价,或者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专利产品转而考虑与被诉侵权人联系购买,造成专利产品正常销售的延迟甚至减少;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还可能对专利产品的广告宣传效果造成不利影响。可见,许诺销售行为既会给专利权人造成许可使用费损失,又可能造成专利产品的价格侵蚀、商业机会的延迟甚至减少等损害。对上述损害,亦应依法予以救济,故在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的同时,也应判令其就许诺销售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此更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更有利于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如果仅仅因为许诺销售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难以准确证明,就免除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令其承担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支付专利权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和实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专利权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许诺销售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时,可以通过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正是因为考虑到专利侵权损害证明的困难,专利法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在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在青某重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晨某机械公司侵权获利、案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专利的类型、晨某机械公司的主观过错、晨某机械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及青某重工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晨某机械公司赔偿青某重工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1条第1款、第71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第65条) 责任编辑:韩绪光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指导性案例277号: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court.gov.cn
指导性案例277号: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77号 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 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比对/产品图纸/实物难以获取或者拆解 裁判要点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图纸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对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正常工作状态下具备的技术特征,可以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图纸得出的被诉侵权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呈现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1日,宋某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的发明专利,2007年10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10******.*。2011年5月17日,宋某根将该专利权转让给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某科技公司)。该专利至诉讼时仍处于专利保护期。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包括芯管(1)、密封压盖(3)、密封座(5)、连接管(7),芯管(1)的一端插入连接管(7)中,连接管(7)与密封座(5)的一端固定相连并套装在芯管(1)上,在芯管(1)伸入连接管(7)的一端上至少设有一个环形外凸台(8),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上至少设有一个环形内凸台(9),密封压盖(3)套装在芯管(1)上并插入密封座(5)的另一端中与安装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与芯管(1)的外表面之间的环面密封件(4)相抵,密封压盖(3)和密封座(5)通过连接件(2)相连,其特征是在密封座(5)和芯管(1)之间至少形成有一个由密封座(5)内表面、芯管(1)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8)、环形内凸台(9)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在所述的密封腔中安装有端面密封件(6),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密封件(4,6)为耐高温高压密封材料件。”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连接管(7)为变径管接头,其与密封座(5)固定相连的一端的管径大于其与管道相连的一端的管径。”案涉专利说明书载明的背景技术为:“目前,传统的套管式、波纹管式以及钢球式管道补偿装置由于存在结构复杂、成本高、安装不便及补偿量小等原因已逐步被旋转式补偿器所替代,目前正在大量使用的旋转补偿器具有结构简单,制造方便,补偿量大的优点。但在实际使用中人们发现由于密封结构存在问题,会产生端面泄漏,尤其是在输送高温、高压介质时,会出现泄漏现象,因此必须对其密封结构进行改进,以适应高温、高压输送管道的使用需求。”发明内容为:“本发明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旋转补偿器存在的高温、高压密封性差的问题,设计一种带有新的密封结构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具有的优点为:“由于在一个相对密封的密闭腔中,密封件的膨胀系数大于腔体的膨胀系数,因此,温度、压力越高,密封件与端面的贴合程度越好,因此密封效果更佳”,“可应用到各类高温、高压介质管道的补偿中”。案涉专利说明书最后一段载明:“综上所述,在现有的旋转补偿器中增加端面密封件是本发明的关键之所在,但凡通过增加端面密封件的方法解决旋转补偿器泄漏的均被认为涵盖在本发明之中。” 2013年,某集团广西某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湾热电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采购了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生产的旋转补偿器,用于石油供热蒸汽管线项目。买卖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载明:购买旋转补偿器122台,每台单价为人民币43640元(币种下同);波纹补偿器3台,每台单价为33997.5元,合同总价为5426072.5元。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者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者修改,并向卖方作出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买卖双方签订的补偿器技术协议约定:旋转补偿器必须为耐高温高压、自密封、免维护、防泄漏无推力型,其产品密封结构必须有环面和端面双重密封,产品主要结构由芯管(旋转筒)、密封座(外套管)、变径管、滑动环(密封环)、填料法兰、密封填料等部件组成。卖方需免费提供现场解剖或者解体检验的旋转补偿器,买方将现场抽检其是否符合技术协议要求。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设备在现场安装时,如卖方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卖方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正式递交买方,并保证安装后的设备与图纸完全相符。附件11为旋转补偿器附图(以下简称案涉合同附图),该附图载明,密封腔的腔体内装有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密封座、芯管等为15CrMoG材料。广西某湾热电公司经核查后确认未收到过设备图纸修改的文件。 江苏宏某科技公司亦参与了案涉管网工程中的补偿器投标,该公司初始报价为:每台旋转补偿器单价为8.82万元,每台波纹补偿器的单价为2.5万元。 江苏宏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以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广西某湾热电公司侵害其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广西某湾热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3.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赔偿江苏宏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江苏宏某科技公司主张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和3、权利要求1和4,共计3种技术方案,主张的比对对象为案涉合同附图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认为,案涉合同附图与其实际供货的旋转补偿器之间存在差异。因此,案涉合同附图不应作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比对对象。即使将案涉合同附图与专利权利要求1、3、4的内容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芯管与连接管直接相顶的连接方式,与案涉专利的技术特征“芯管的一端插入连接管中,连接管套装在芯管上”结构不同,功能上也具有多个区别,二者不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端面密封件为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由于其材料柔性和热膨胀特性将导致密封腔在高温高压的工作状态下空间缩小,与案涉专利的技术特征“密封腔空间大小基本不变”不同。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苏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一、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江苏宏某科技公司ZL200610******.*号“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江苏宏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三、驳回江苏宏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18)苏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31号民事裁定:驳回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附图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技术比对的依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案涉专利“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 一、案涉合同附图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技术比对的依据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一般情况下应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但在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困难时,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应具备的技术特征,则可以将经证据证明的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用于流体介质传输管道,从正在运营的传输管道中拆解该产品存在技术困难,并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的重大损失。根据案涉产品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由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者修改;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设备在现场安装时,如卖方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卖方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正式递交买方,并保证安装后的设备与图纸完全相符。广西某湾热电公司经核查后确认未收到过设备图纸修改的文件。案涉产品工作环境为高温高压,属于特种设备,该类设备设计施工具有严格的行业标准,任何未经论证的设计改动都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虽称其与案涉用户确认变更了技术图纸,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合同附图与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故案涉合同附图即被诉侵权产品图纸可以作为本案技术比对的依据。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案涉专利“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 在该问题上,双方当事人的一个主要争议点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这一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本案系以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而图纸通常仅能反映产品处于静态而非工作状态的形态,故在比对相关技术特征时,对此应予充分注意。 首先,根据专利发明目的可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相关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是专利所保护产品在工作状态下的关系。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实现端面密封的原理相同,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管道中介质压力越大,密封腔的内、外环形凸台与端面密封件、芯管的外表面、密封座的内表面相互挤压作用越强烈,密封效果越好;而一旦介质或其他外力产生的压力过大,使固体密封件产生不可逆的形变,则将导致端面密封件的损坏和非正常工作状态,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使用旋转补偿器时应避免出现的状态。故在密封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考量其空间大小才有实际意义。再次,案涉合同附图中的密封腔与专利密封腔结构一样,虽然从该图纸中局部视图可以看出,腔体并未密封,芯管上的凸台未接触密封座的内表面,密封座的凸台未接触芯管的外表面,但这显然是旋转补偿器未工作下的状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该图纸可以分析出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空间大小的变化趋势。最后,就机械挤压作用而言,被诉侵权产品正是因为选用了固体密封件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其在临界压力之下的正常工作状态中,将保持相对稳定的体积和形状,从而使得密封件在内外环形凸台的挤压下仅产生非常微小的形变,使密封腔空间大小基本不变。即使考虑到材料的热膨胀特性,无论金属还是石墨,热膨胀系数都在10-6/℃量级,对密封腔空间大小变化的影响都是非常微小的。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称由于石墨材料柔软和密封腔材料的热膨胀特性,将导致密封腔在高温高压的工作状态下空间缩小,既违背产品正常工作原理亦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故被诉侵权产品的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大小基本不变,具备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案涉专利相应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1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第59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2020年修正)第1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 责任编辑:韩绪光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相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court.gov.cn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相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26年1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七周年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调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级高级法官张新锋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从刚才发布内容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处理的高额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都明显增长,传递出法庭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同时社会公众也关心是不是赔偿越高越好,请问法庭是如何把握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之间关系的?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总书记同时指出,要坚持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下面,我从两方面介绍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学习贯彻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一方面,近年来高额赔偿案件越来越多,至少有如下原因:首先,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落实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应然要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近年来,民法典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均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并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高额判赔是积极落实政策和严格执行法律的必然结果。其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适应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当前市场上侵权行为仍易发多发等因素的规律使然。再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也是我国经济科技长足发展和市场规模扩张、企业成长壮大、市场竞争加剧等的直观反映。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核心资产和市场竞争利器,其市场价值越来越大,侵权行为危害程度也随之增大。近年来,法庭受理案件越来越聚焦“高精尖”技术领域,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逐年攀升,高额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随之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技术秘密高额赔偿案件占比较高;但专利高额赔偿案件也屡见不鲜,赔偿额过1亿元的也有3件,超1000万元的至少有33件。仅2025年,法庭就在30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共计11.3亿元,案均约3800万元;在32案中确定1000万以上高额赔偿,共计25.4亿元,案均近8000万元。这些高额赔偿案件,与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创新程度和价值贡献相适应,与我国产业创新和市场竞争状况相符合,也与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对应。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公共政策属性;既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要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既要保护既有的创新,又要为未来创新留下空间。因此,严格保护和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一枚硬币”的两面。严格保护是前提和基础,利益平衡是目标和结果。总体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基调和中心任务,是主导和主要方面。当然,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始终高度关注利益平衡。一是实事求是确定赔偿。在对创新程度高、侵权危害大的情形加大赔偿力度的同时,对创新程度一般、侵权情节轻微的情形,适当从低判赔。相对于千万元以上的高额赔偿案件,目前多数案件赔偿额仍在百万元以下。二是加大对批量维权诉讼牟利案件的治理。这两年来涉及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批量维权诉讼大幅下降。三是对滥用权利等非诚信行为依法不予保护。刚才介绍过,法庭成立以来,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司法处罚13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7件,认定构成虚假诉讼1件、恶意诉讼8件。这些均是把握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关系的重要举措。 今后,法庭将在坚持依法保护、严格保护、高效保护的基础上,更好地妥善处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保护权利与促进创新的动态平衡、公正合理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协调平衡,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和市场竞争活力,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请问法庭在这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准备采取哪些举措? 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党中央长期关注并着力推动的战略部署。当前“内卷式”竞争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一大突出问题。“内卷式”竞争成因复杂,从知识产权司法角度来看,至少有三个因素值得重点关注:一是垄断行为滋生“内卷”;二是创新不足助长“内卷”;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剧“内卷”。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立足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两大职能,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主要做了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竞争规则和案例供给,明确市场行为边界。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作出系统性规定,为竞争行为划定司法“红绿灯”界限。2021年以来,发布涉及垄断和技术秘密侵权等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34件,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25件,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二是加大司法反垄断力度,严格规制垄断行为。建庭以来,法庭在66案中认定构成垄断,其中,2025年有15件。 三是加强创新保护,促进提升竞争水平。依法积极适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有效打击专利侵权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从低质低价竞争向高质量竞争和创新竞争转变。 四是聚焦治理恶性竞争循环,严格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打击以窃取、利诱、胁迫、有计划有组织“挖人”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着力阻断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向下竞争”的恶性循环,划出公平竞争底线。 五是强化实质解纷,引导行业开放有序良性竞争。加大实质解纷力度,2025年妥善处理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平台、新能源、医药等行业领军企业诉讼案件,引导企业以合作促发展、以创新促竞争,走出恶性竞争泥潭,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下一步,法庭将进一步探索深化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司法路径: 第一,持续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严格依法规制头部企业掠夺性定价和其他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防止“赢家通吃”挤压中小企业利润空间;重点规制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典型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恢复良性竞争生态;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提升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第二,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推进指导性案例发布和推送更多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和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 第三,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机衔接。依法受理和裁判反垄断执法后继民事诉讼,同时积极将民事诉讼中发现的垄断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有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执法司法合力。 问: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案件司法调解率如此之高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特色做法? 答:如刚才所介绍,法庭成立以来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二审实体案件13263件,调解和经调解撤诉处理4997件,调撤率37.7%,远高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全国民事二审案件。初步分析,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有制度优势。法庭依法对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同时结合民事侵权和行政无效程序交叉并行、关联纠纷易发多发的特点,有利于实现多案协同、联动解纷。 二是有理念指引。法庭切实贯彻“能调尽调”“当判则判”的审判理念,坚持将调解和解作为解纷的优选途径和首选方式,秉持合作共赢理念和系统思维,着力于一揽子实质性解纷,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三是有机制保障。积极依靠代表委员、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等多种力量,推进诉讼案件和关联纠纷的调解和解。 在上述制度保障和理念指引下,我们以调解机制和方法创新促推矛盾纠纷解决,形成了刚才介绍的一些特色做法:如建立代表委员协助调解、重大案件院庭长包案调解等工作机制;运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以保促调”;运用技术调查、技术鉴定等手段“以审促调”;开展巡回审判、现场勘验“以巡促调”;发挥首案示范引导作用“以判促调”;统筹案件审执一体工作“以判促执,以执促和”;根据权属、侵权、合同、涉特殊主体类型案件特点,因案施策劝和促调。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调解工作指引》,本着有利于实质化解纠纷、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有利于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有机结合调判方式,持续用创新的方法解决技术创新和运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贡献司法力量。 问:在涉外纠纷中,法庭是如何引导外方当事人认同调判结合这一“东方经验”的? 答:法庭扎实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审判,7年来受理当事人涉外案件2546件,约占法庭全部案件的十分之一,其中,调解和解案件不断增多,同样约占法庭全部调撤案件的十分之一。中外当事人能够认同法庭调解工作,得益于我们七年来持之以恒的努力。 一是注重平等保护,赢得当事人信任。发挥我国涉外审判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善意文明、人文关怀优势,持续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办成促合作、扩开放、稳预期、增信心的导向性案例,着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法庭公正勤勉、“如我在诉”的工作作风也给外方当事人留下了深刻诉讼体验,赢得了跨国创新者的信任和尊重,普遍愿意认真考虑法官提出的调解和解方案。 二是注重统筹协调,引导一揽子解纷。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发挥法官积极性和主导作用,引导当事人超越单一案件争议,立足全球视野,从全面实质解纷实现合作共赢的角度看问题,谋求整体性、根本性的解决方案。 三是注重多元参与,促进高效解纷。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加大委托调解的适用,引导当事人共同委托国际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第三方调解,同时加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努力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知识产权法治领域国际合作,更好推动知识产权解纷资源整合和效用发挥,多渠道传播调判结合这一“东方经验”,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贡献中国智慧。 问: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直接影响创新主体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能否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这类案件的变化趋势及有关审判理念? 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承担者,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二审案件,有关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案件审理。法庭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监督支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服务保障。七年来,法庭共受理各类授权确权行政案件6543件、审结5757件,其中99%以上为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在2023年法庭受案范围微调之后,授权确权案件在总体案件中的占比明显提升,从2023年之前占法庭各类实体案件25%左右上升到2025年近60%。 七年来法庭受理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和基本态势:一是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且发明专利占比较高。年均增长31.8%,前期增长较快,随着基数增大,增长幅度有所趋缓;所涉专利类型以发明为主,占比超过50%。二是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明显上升。占比由此前不到四分之一稳步增长至三分之一左右。三是涉外案件持续增长。占比接近20%,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占比近30%,关联国内外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四是上诉率有所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七年整体上诉率46.6%,与法庭成立前基本持平,但略低于一般行政案件的上诉率。五是二审改判率相对稳定。整体改判率6.6%;被诉行政决定被生效裁判撤销的比例也相对稳定,年均约7%,均与法庭成立前基本持平。 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创新成果法律保护的重要源头,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始终注意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保护。既通过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又在尊重行政机关对于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判断和裁量的基础上,通过对授权确权实质条件的终局审理,依法确定与创新贡献相匹配的保护范围,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二是坚持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平衡专利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关系,确保专利制度发挥激励创新、促进运用的整体效能。三是坚持平等对待。无论是国内主体还是外国主体、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在适用审查标准和程序处理上一视同仁,营造公平、非歧视的创新环境。四是坚持诚信有序。对伪造或编撰数据、将他人商业秘密申请专利等行为坚决说“不”,针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自我代理”等行为积极移送违法线索,有力惩治不诚信行为。 下一步,法庭将根据“十五五”时期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需求,进一步提高专利等授权确权案件审理质效,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为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作出更积极的努力。 问:“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获得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请问法庭在加强技术秘密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打算? 答: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载体,更是国家创新体系和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构成。法庭成立7年来,始终高度重视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工作,共受理技术秘密实体案件343件。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坚持依法保护,彰显严格保护理念。一是用足用好证据规则,全方位打击侵权行为。“蜜胺”案、“新能源汽车底盘”案先后入选2023年度和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香兰素”案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整体评价,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二是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人形成有力震慑。2024年审结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元,最近审结的“玻璃机”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3.82亿元。 第二,坚持规则引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一是创新裁判方式,强化裁判执行力度。积极探索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确保裁判得到自动履行和全面落实。二是厘清侵权责任,全链条打击侵权行为。“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案对侵权行为进行溯源式的打击,确定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判赔1.66亿元。 第三,坚持利益平衡,努力推动实质解纷。“尼龙原料工艺”案促使中外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并促进后续合作,在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同时,彻底化解众多企业面临的停产和赔偿风险。“氯乙酸工艺”案在一次性和解全部在诉案件的同时,通过达成多项技术许可,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下一步,法庭将重点从以下三方面持续发力,加强科技创新主体的技术秘密司法保护:一是全面总结技术秘密案件审判经验,切实加强对全国法院的审判指导;二是继续审理好重大、复杂的技术秘密上诉案件,切实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三是积极建言献策,切实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健全和机制完善。 问:从刚才发布内容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处理的高额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都明显增长,传递出法庭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同时社会公众也关心是不是赔偿越高越好,请问法庭是如何把握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之间关系的?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总书记同时指出,要坚持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下面,我从两方面介绍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学习贯彻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一方面,近年来高额赔偿案件越来越多,至少有如下原因:首先,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落实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应然要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近年来,民法典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均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并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高额判赔是积极落实政策和严格执行法律的必然结果。其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适应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当前市场上侵权行为仍易发多发等因素的规律使然。再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也是我国经济科技长足发展和市场规模扩张、企业成长壮大、市场竞争加剧等的直观反映。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核心资产和市场竞争利器,其市场价值越来越大,侵权行为危害程度也随之增大。近年来,法庭受理案件越来越聚焦“高精尖”技术领域,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逐年攀升,高额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随之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技术秘密高额赔偿案件占比较高;但专利高额赔偿案件也屡见不鲜,赔偿额过1亿元的也有3件,超1000万元的至少有33件。仅2025年,法庭就在30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共计11.3亿元,案均约3800万元;在32案中确定1000万以上高额赔偿,共计25.4亿元,案均近8000万元。这些高额赔偿案件,与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创新程度和价值贡献相适应,与我国产业创新和市场竞争状况相符合,也与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对应。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公共政策属性;既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要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既要保护既有的创新,又要为未来创新留下空间。因此,严格保护和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一枚硬币”的两面。严格保护是前提和基础,利益平衡是目标和结果。总体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基调和中心任务,是主导和主要方面。当然,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始终高度关注利益平衡。一是实事求是确定赔偿。在对创新程度高、侵权危害大的情形加大赔偿力度的同时,对创新程度一般、侵权情节轻微的情形,适当从低判赔。相对于千万元以上的高额赔偿案件,目前多数案件赔偿额仍在百万元以下。二是加大对批量维权诉讼牟利案件的治理。这两年来涉及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批量维权诉讼大幅下降。三是对滥用权利等非诚信行为依法不予保护。刚才介绍过,法庭成立以来,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司法处罚13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7件,认定构成虚假诉讼1件、恶意诉讼8件。这些均是把握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关系的重要举措。 今后,法庭将在坚持依法保护、严格保护、高效保护的基础上,更好地妥善处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保护权利与促进创新的动态平衡、公正合理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协调平衡,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和市场竞争活力,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请问法庭在这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准备采取哪些举措? 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党中央长期关注并着力推动的战略部署。当前“内卷式”竞争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一大突出问题。“内卷式”竞争成因复杂,从知识产权司法角度来看,至少有三个因素值得重点关注:一是垄断行为滋生“内卷”;二是创新不足助长“内卷”;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剧“内卷”。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立足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两大职能,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主要做了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竞争规则和案例供给,明确市场行为边界。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作出系统性规定,为竞争行为划定司法“红绿灯”界限。2021年以来,发布涉及垄断和技术秘密侵权等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34件,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25件,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二是加大司法反垄断力度,严格规制垄断行为。建庭以来,法庭在66案中认定构成垄断,其中,2025年有15件。 三是加强创新保护,促进提升竞争水平。依法积极适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有效打击专利侵权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从低质低价竞争向高质量竞争和创新竞争转变。 四是聚焦治理恶性竞争循环,严格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打击以窃取、利诱、胁迫、有计划有组织“挖人”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着力阻断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向下竞争”的恶性循环,划出公平竞争底线。 五是强化实质解纷,引导行业开放有序良性竞争。加大实质解纷力度,2025年妥善处理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平台、新能源、医药等行业领军企业诉讼案件,引导企业以合作促发展、以创新促竞争,走出恶性竞争泥潭,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下一步,法庭将进一步探索深化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司法路径: 第一,持续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严格依法规制头部企业掠夺性定价和其他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防止“赢家通吃”挤压中小企业利润空间;重点规制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典型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恢复良性竞争生态;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提升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第二,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推进指导性案例发布和推送更多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和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 第三,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机衔接。依法受理和裁判反垄断执法后继民事诉讼,同时积极将民事诉讼中发现的垄断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有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执法司法合力。 问: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案件司法调解率如此之高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特色做法? 答:如刚才所介绍,法庭成立以来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二审实体案件13263件,调解和经调解撤诉处理4997件,调撤率37.7%,远高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全国民事二审案件。初步分析,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有制度优势。法庭依法对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同时结合民事侵权和行政无效程序交叉并行、关联纠纷易发多发的特点,有利于实现多案协同、联动解纷。 二是有理念指引。法庭切实贯彻“能调尽调”“当判则判”的审判理念,坚持将调解和解作为解纷的优选途径和首选方式,秉持合作共赢理念和系统思维,着力于一揽子实质性解纷,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三是有机制保障。积极依靠代表委员、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等多种力量,推进诉讼案件和关联纠纷的调解和解。 在上述制度保障和理念指引下,我们以调解机制和方法创新促推矛盾纠纷解决,形成了刚才介绍的一些特色做法:如建立代表委员协助调解、重大案件院庭长包案调解等工作机制;运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以保促调”;运用技术调查、技术鉴定等手段“以审促调”;开展巡回审判、现场勘验“以巡促调”;发挥首案示范引导作用“以判促调”;统筹案件审执一体工作“以判促执,以执促和”;根据权属、侵权、合同、涉特殊主体类型案件特点,因案施策劝和促调。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调解工作指引》,本着有利于实质化解纠纷、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有利于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有机结合调判方式,持续用创新的方法解决技术创新和运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贡献司法力量。 问:在涉外纠纷中,法庭是如何引导外方当事人认同调判结合这一“东方经验”的? 答:法庭扎实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审判,7年来受理当事人涉外案件2546件,约占法庭全部案件的十分之一,其中,调解和解案件不断增多,同样约占法庭全部调撤案件的十分之一。中外当事人能够认同法庭调解工作,得益于我们七年来持之以恒的努力。 一是注重平等保护,赢得当事人信任。发挥我国涉外审判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善意文明、人文关怀优势,持续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办成促合作、扩开放、稳预期、增信心的导向性案例,着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法庭公正勤勉、“如我在诉”的工作作风也给外方当事人留下了深刻诉讼体验,赢得了跨国创新者的信任和尊重,普遍愿意认真考虑法官提出的调解和解方案。 二是注重统筹协调,引导一揽子解纷。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发挥法官积极性和主导作用,引导当事人超越单一案件争议,立足全球视野,从全面实质解纷实现合作共赢的角度看问题,谋求整体性、根本性的解决方案。 三是注重多元参与,促进高效解纷。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加大委托调解的适用,引导当事人共同委托国际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第三方调解,同时加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努力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知识产权法治领域国际合作,更好推动知识产权解纷资源整合和效用发挥,多渠道传播调判结合这一“东方经验”,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贡献中国智慧。 问: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直接影响创新主体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能否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这类案件的变化趋势及有关审判理念? 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承担者,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二审案件,有关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案件审理。法庭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监督支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服务保障。七年来,法庭共受理各类授权确权行政案件6543件、审结5757件,其中99%以上为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在2023年法庭受案范围微调之后,授权确权案件在总体案件中的占比明显提升,从2023年之前占法庭各类实体案件25%左右上升到2025年近60%。 七年来法庭受理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和基本态势:一是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且发明专利占比较高。年均增长31.8%,前期增长较快,随着基数增大,增长幅度有所趋缓;所涉专利类型以发明为主,占比超过50%。二是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明显上升。占比由此前不到四分之一稳步增长至三分之一左右。三是涉外案件持续增长。占比接近20%,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占比近30%,关联国内外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四是上诉率有所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七年整体上诉率46.6%,与法庭成立前基本持平,但略低于一般行政案件的上诉率。五是二审改判率相对稳定。整体改判率6.6%;被诉行政决定被生效裁判撤销的比例也相对稳定,年均约7%,均与法庭成立前基本持平。 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创新成果法律保护的重要源头,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始终注意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保护。既通过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又在尊重行政机关对于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判断和裁量的基础上,通过对授权确权实质条件的终局审理,依法确定与创新贡献相匹配的保护范围,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二是坚持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平衡专利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关系,确保专利制度发挥激励创新、促进运用的整体效能。三是坚持平等对待。无论是国内主体还是外国主体、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在适用审查标准和程序处理上一视同仁,营造公平、非歧视的创新环境。四是坚持诚信有序。对伪造或编撰数据、将他人商业秘密申请专利等行为坚决说“不”,针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自我代理”等行为积极移送违法线索,有力惩治不诚信行为。 下一步,法庭将根据“十五五”时期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需求,进一步提高专利等授权确权案件审理质效,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为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作出更积极的努力。 问:“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获得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请问法庭在加强技术秘密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打算? 答: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载体,更是国家创新体系和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构成。法庭成立7年来,始终高度重视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工作,共受理技术秘密实体案件343件。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坚持依法保护,彰显严格保护理念。一是用足用好证据规则,全方位打击侵权行为。“蜜胺”案、“新能源汽车底盘”案先后入选2023年度和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香兰素”案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整体评价,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二是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人形成有力震慑。2024年审结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元,最近审结的“玻璃机”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3.82亿元。 第二,坚持规则引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一是创新裁判方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七周年重要成果清单 court.gov.cn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七周年重要成果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七周年重要成果清单 编辑说明 经党中央批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日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开始试点运行。法庭成立7年来,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共受理案件24602件、审结23069件,基本实现并不断巩固党中央提出的“四个进一步”改革目标。 一是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通过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从体制上解决了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也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对地方保护的担忧。形成大量裁判规则,9案成为指导性案例(近期另有6件即将发布),369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定期发布上一年度案件裁判要旨、已发布453案510条。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合议庭实质化运行,召开专业法官会议558次,讨论3803案。确保类案同判,全面落实类案检索,建立关联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做实对下监督指导,建立一审质效逐案通报反馈机制,每年下发改判案件分析报告,累计达152万余字。 二是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强化审判管理,各项审判质量指标明显优化。坚持“能改不发”“能调尽调”,侵权、权属等民事实体案件二审改判率20.9%、调撤率37.7%,均明显高于改革前,也高于同期全国民事二审案件。授权确权等行政实体案件二审改判率7.3%,与改革前基本相当。二审发回重审率远低于全国水平,2024年仅2件,2025年为零。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短于改革前,2025年管辖类案件仅25.3天。注重诉讼诚信建设,作出司法处罚13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7件、提出司法建议3件,认定构成虚假诉讼1件、恶意诉讼8件。 三是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一大批案件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4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10案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70余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各类专题典型案例发布。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受理当事人涉外案件2546件,占比10.3%,年均增长18.7%,审结2046件,越来越多的外国主体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关注国际前沿,就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纠纷的管辖、禁诉令和反禁诉令及永久禁令、费率确定等作出积极探索。国内外高度关注法庭工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案例库收录法庭裁判近80件。讲好中国司法故事,坚持以中英双语发布法庭年度报告。中英文网站访问量超6.2亿次,英文网站访问量超1.6亿次,官微关注用户达13万。 四是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有效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受理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6745件,占比从2019年的17.6%增长到2025年的32.4%;受理专利等授权确权行政案件6543件,年均增长31.8%,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3704件,年均增长26.0%;受理发明专利侵权案件5354件,年均增长11.5%;受理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183件;受理药品专利链接案件41件;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923件,年均增长46.2%,2025年品种权人胜诉率达90%。切实加大保护力度,58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合计赔偿20.5亿元,案均超3500万元;超1000万元高额赔偿案件73件,合计赔偿52.4亿元,案均近7200万元。司法反垄断效能有效发挥,审结垄断实体案件203件,其中66案认定构成垄断,涉及医药、通信、电商、教育、建筑、殡葬等诸多科技和民生领域。 法庭七年试点充分证明,党中央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决策十分英明、完全正确。面对“十五五”时期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面对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加速、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加剧的形势要求,法庭将直面案件愈加复杂疑难、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等困难挑战,大力推进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持续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切实加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与公平竞争法治保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现将法庭七年重要成果以清单方式予以汇总展示,供社会各界了解和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七周年重要成果清单 目录 一、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一)有关司法解释 (二)重要司法文件 二、典型案例 (一)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含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 1.2024年裁判要旨摘要 2.2023年裁判要旨摘要 3.2022年裁判要旨摘要 4.2021年裁判要旨摘要 5.2020年裁判要旨摘要 6.2019年裁判要旨摘要 (三)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例”及提名案件 (四)入选人民法院年度十大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六)入选中国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七)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及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典型案例 (八)入选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九)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文书”“百场优秀庭审” (十)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十一)入选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优秀裁判文书 (十二)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LEX数据库案例 (十三)推送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案例库案例 (十四)入选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南方中心“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案例数据库”裁判文书 (十五)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与欧盟IP-Key项目合作出版案例 (十六)特殊类型案件清单 1.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 2.1000万元以上高额赔偿案件 3.作出司法处罚案件 4.认定构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 5.移送违法犯罪线索案件 三、总体工作情况 (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 1.2025年年度报告 2.2024年年度报告 3.2023年年度报告 4.2022年年度报告 5.2021年年度报告 6.2020年年度报告 7.2019年年度报告 (二)入选“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十大典型案例”的法庭工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所获重要荣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七周年宣传专栏 责任编辑:韩绪光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4广西首家知识产权法庭挂牌设立 court.gov.cn
广西首家知识产权法庭挂牌设立 1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编办批复同意,广西首家知识产权法庭——南宁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海龙,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吴韬,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唐波,南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宁出席揭牌仪式并共同为南宁知识产权法庭揭牌。 黄海龙表示,南宁知识产权法庭既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也是全区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平台,要齐心协力,高起点高标准建好建强知识产权法庭。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南宁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为契机,更好服务保障高水平创新型广西建设。要明确法庭职责定位,履行好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沿问题,尤其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领域司法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取得务实的理论研究成果。要强化府院联动,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 据了解,南宁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发生在广西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发生在南宁市辖区内除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记者 魏素娟)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海龙,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吴韬,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唐波,南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宁出席揭牌仪式并共同为南宁知识产权法庭揭牌。 黄海龙表示,南宁知识产权法庭既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也是全区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平台,要齐心协力,高起点高标准建好建强知识产权法庭。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南宁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为契机,更好服务保障高水平创新型广西建设。要明确法庭职责定位,履行好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沿问题,尤其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领域司法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取得务实的理论研究成果。要强化府院联动,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 据了解,南宁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发生在广西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发生在南宁市辖区内除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记者 魏素娟) 责任编辑:刘帆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4新疆巴州:行政司法联动保护知识产权 court.gov.cn
新疆巴州:行政司法联动保护知识产权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座谈会。 座谈会上,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侵权纠纷调处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等情况,重点提出在地理标志维权、电商领域侵权查处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巴州两级法院结合典型案例,分享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固定、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确定等司法实践经验。 会议达成多项共识,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数据;完善线索移送与案件会商机制,提升执法司法衔接效率;联合开展企业走访与普法宣传,助力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探索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推动建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多元解纷模式,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记者 王维 通讯员 张婷 李瑶) 座谈会上,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侵权纠纷调处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等情况,重点提出在地理标志维权、电商领域侵权查处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巴州两级法院结合典型案例,分享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固定、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确定等司法实践经验。 会议达成多项共识,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数据;完善线索移送与案件会商机制,提升执法司法衔接效率;联合开展企业走访与普法宣传,助力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探索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推动建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多元解纷模式,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记者 王维 通讯员 张婷 李瑶) 责任编辑:刘帆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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