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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证据开示裁决就AI特权问题与Heppner案分道扬镳 law360.com
来源:Law360 纽约联邦法院近期在U.S. v. Heppner案中的裁决表明,诉讼当事人与人工智能工具的部分通信可能具有可采性。然而,Brown Rudnick的Joshua Dunn指出,另有两项近期联邦法院的裁决显示,此类互动通常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下的工作成果保护条件。假设客户在预期或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且该使用未经律师指导,但客户意图通过与AI工具的互动辅助其未来与律师的沟通,甚至计划将AI工具的输出提供给律师用于案件。原文未披露这些裁决的具体案件名称及详细事实。
发布时间:2026-04-17 23:13英国诉讼动态:伦敦近期知识产权及商业纠纷一览 law360.com
来源:Law360 过去一周,伦敦发生了多起值得关注的法律纠纷。阿斯顿·马丁就其伦敦黑色出租车的带翼徽标与中国汽车制造商吉利的争议提起上诉。英力士公司起诉本·安斯利的美洲杯团队,索赔1.8亿英镑(约合2.44亿美元)的船只相关损失。此外,两家能源存储公司对富而德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提起索赔,一家高尔夫巡回赛公司则在沙特阿拉伯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其竞争对手后,对该基金提起诉讼。原文未披露各案件的具体细节、争议焦点及诉讼进展。
发布时间:2026-04-17 22:50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1800万美元阴茎植入物商业秘密胜诉判决 law360.com
来源:Law360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周五作出一项全体一致的先例性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推翻了加利福尼亚州陪审团就阴茎植入物商业秘密案件作出的1830万美元判决。该法院认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已被公开披露或为公众所普遍知晓,因此不具有可保护性。
发布时间:2026-04-17 22:14联邦巡回法院部分推翻VLSI诉INTEL专利侵权案的非侵权 summary judgment law.justia.com
事件:VLSI指控INTEL侵犯多核系统处理器核心选择专利(US 8,566,836),地方法院基于域外侵权和等同原则驳回侵权主张并剔除部分损害赔偿理论,联邦巡回法院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要点:专利涉及根据性能参数选择处理器核心执行任务技术;地方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且等同原则不适用,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当事人 pretrial stipulation 确立美国侵权关联,地方法院对装置权利要求的“upon identifying”限制解释构成 prosecution disclaimer 错误,但维持剔除NPV和VPU损害赔偿理论的决定。影响:明确了专利侵权案件中域外行为认定标准及权利要求解释对等同原则适用的影响,对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和损害赔偿计算有指导意义。
发布时间:2026-04-17 21:03联邦巡回法院维持DEFINITE HOLDINGS专利因销售在先无效的判决 law.justia.com
事件:TEVA就人类化抗CGRP拮抗剂抗体治疗头痛的方法专利起诉ELI LILLY侵权,陪审团认定故意侵权成立但地方法院以书面描述和充分公开不足为由判决专利无效,联邦巡回法院撤销无效判决并恢复陪审团裁定。要点:专利涉及使用人类化抗CGRP抗体治疗头痛技术,说明书提及鼠源抗体及人源化方法并包含具体抗体实例;地方法院认为权利要求覆盖的抗体 genus 范围过宽,联邦巡回法院指出在方法权利要求语境下,结合现有技术背景,说明书已足够描述和 enable 该 genus,支持陪审团结论。影响:澄清了生物制药领域专利书面描述和充分公开要求的适用标准,强调 genus 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体实施例的关联,可能影响类似抗体药物专利的有效性认定。
发布时间:2026-04-17 21:03联邦巡回法院维持DEFINITE HOLDINGS专利因销售在先无效判决 law.justia.com
事件:VLSI起诉Intel侵犯多核处理器核心选择专利,地区法院以侵权行为境外发生和等同原则不适用为由判决非侵权,并排除部分损害赔偿理论。要点:联邦巡回法院撤销境外侵权认定,认为当事人 stipulation确立美国关联;撤销等同原则适用驳回,认定地区法院错误解释权利要求;维持排除NPV和VPU损害赔偿理论的决定。影响:明确专利侵权的地域管辖标准,限制法院对权利要求的过度解释,可能影响跨国企业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及损害赔偿计算。
发布时间:2026-04-17 21:01企业法务在提交商标诉讼前应考虑的关键因素 law360.com
来源:Law360 当商标诉讼案摆到企业法务(GC)的办公桌上时,其本能反应往往是将案件提交给保险公司处理。然而,Taft律师事务所的Bill Wagner指出,这种模式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会失效,因为此类诉讼的风险远不止于辩护成本,还涉及禁令、被迫品牌重塑以及永久性的市场限制等问题。2026年2月18日,Buc-ee's Ltd.已在美国俄亥俄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俄亥俄州连锁便利店Mickey's提起商标诉讼,指控其使用的吉祥物涉嫌相似。原文未披露该诉讼的具体细节及后续进展。
发布时间:2026-04-17 19:33体育,向“新”图强(知识产权报) cnipa.gov.cn
体育,是人类超越自我的精神图腾;知识产权,是现代文明的创新密码。当体育的激情与创新的智慧相遇,便迸发出推动产业变革、塑造国家实力的磅礴力量。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聚焦“知识产权和体育”,开启第二十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全球庆典。“各就位、预备、创新!”一声急促的发令枪响,引领知识产权与体育深度交融,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动能。 体育是跨越国界的古老语言。从古希腊竞技场的原始角逐,到农耕文明的农体融合,伴随工业文明浪潮进入20世纪,体育运动才在技术革新与知识产权的双重驱动下,加快产业化发展的步伐。 “进了!进了!进了!德国队进球了!”1954年瑞士世界杯缔造了“伯尔尼奇迹”,也首次以电视直播的形式,开启赛事版权商业化新篇章。当时,同步卫星技术加速赛事转播价值实现,体育组织注册联赛标识,运动员涉足商业代言,体育知识产权的雏形悄然扎根。1974年,阿迪达斯商标亮相德国世界杯赛场,吹响世界杯全面商业化的开场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趋完善,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尤伯罗斯以独家转播权与奥林匹克标志权的创新运营,打破奥运亏损魔咒。多年后,北京践行以赛兴城、促产、惠民、育人理念,不仅实现赛事盈利,更让奥运荣光转化为城市发展的持久动能,树立起奥运经济新标杆。 科技创新不断加速,体育赛事以知识产权为内核构建的赢利基本盘,衍生出一个覆盖装备制造、赛事组织、媒体传播、品牌营销的亿万级产业生态。“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体育精神历经市场淬炼,凝聚起全民奋进的力量。这种力量与知识产权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文化内核同频共振,激励体育产业以技术研发提质效、以品牌运营增价值、以“体育+”融合拓边界,向着更优、更高、更广的方向迈进。 赛场上,高性能比赛服、新材料球拍、“鹰眼”裁判系统……技术迭代承载着运动员突破极限的执着,专利制度公平守护每一份热血拼搏;赛场外,VR(虚拟现实)沉浸式观赛、线上健身指导、智能运动装备……科技创新打破时空壁垒,数字动能激活全民体育活力。知识产权为研发者筑牢创新屏障,激励人们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升级服务体验,推动体育装备制造向高端化、智能化跃迁。 从世界杯、奥运会到杭州亚运会、哈尔滨亚冬会,大型赛事依托媒体版权、品牌赞助、衍生品开发等,持续提升品牌价值;从足坛巨星到国乒新锐,运动员通过形象权开发实现个人价值与体育事业共存共荣;从耐克、阿迪达斯等百年品牌积淀,到安踏、李宁等新潮品牌强势崛起,专利、商标、版权与赛事转播权、体育标志权、特许经营权、运动员形象权不断交融,构筑体育赛事IP(知识产权,本文特指文化产品或文化形象)、运动员IP、企业IP的核心资产,“赛事转播+品牌赞助+特许经营”的成熟商业模式推动体育产业品牌化发展、全球化“扩圈”。 当前,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已突破5万亿元,预计2030年将超7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从“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热潮,到“苏超”“村BA”等民间赛事IP崛起;从职业体育与群众体育互促共进,到传统项目与新兴运动相得益彰,体育产业正迎来融合发展的黄金机遇。“体育+文化、旅游、健康、科技”多元融合,以科技创新为基底,发展体育旅游、竞赛表演、体育康养等新业态,将赛事流量转变为消费增量,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无形资产、塑造品牌内涵、提供可持续动力的价值无可替代。这需要我们发挥知识产权作为“助燃剂”与“稳定器”的双重作用:一方面高效运营赛事商标、版权、专利等无形资产,集聚资本、技术、人才,赋能民间赛事与新兴运动品牌化发展;一方面严格执法、强化维权,规范市场秩序,守护创新活力,构建全民参与、全民共享的体育新生态。 让我们以知识产权为翼,激活体育创新无限潜能;以体育精神为炬,照亮强国建设奋进征程;让体育的活力与创新的光芒交相辉映,为民族复兴伟业铸就强健体魄、凝聚磅礴伟力!
收录时间:2026-04-17 17:42“智”护创新“竞”未来(知识产权报) cnipa.gov.cn
编者按 “各就位、预备、创新!”知识产权对推动体育世界的创造与创新至关重要。本版邀请两位代表性人物,从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和知识产权推动产业创新方面,解读我国体育产业蓬勃发展过程中,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激励体育创新创造、赋能赛事运营、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与经验做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 刘岩 记者:您参加了北京申办第27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工作。其中,在2001年8月北京申奥成功后的一个多月,您就牵头组建了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奥组委)筹备办公室法律事务组。这对推进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刘岩:2001年8月8日,北京奥组委筹备办公室成立。当时,我是筹备办公室总体策划组员工。当年8月16日,我和同事合作起草了《关于在组委会筹备办公室内设立法律事务组并调配人员的请示》。此请示分析了此届奥运会组织机构即将面对的数量巨大、关系复杂的法律事务等实际情况,建议成立专职法律工作部门,研究法律对策、承办法律业务、防范法律风险。很快,经过筹备办公室领导决策,法律事务组及时组建并迅速开展工作。此后,我便全身心地投入到北京奥运会法律工作之中。 法律事务组自成立之日起,工作目标就非常明确,即以“为办好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提供及时、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基本出发点,妥善处理中国国情特别是法律环境与当时奥运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法律关系,尽快建立健全以合同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以认真履行《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及中国政府、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奥组委承诺的国际义务为原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符合国际体育规则、惯例,充分满足北京奥运会组织管理需求,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组织有序的奥运法律工作体制和保障机制。 2001年12月13日,在北京奥组委成立当天,筹备办公室以法律事务组为基础成立了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确定其为正厅局级机构。此举既开创了我国经济、社会、文化、体育、会展以及其他活动组织机构内设法律工作部门的先河,又是规模空前的体育法律实务操作,代表着中国奥运法治实践的全面推进。 记者:从2001年北京首次成功申办奥运会至今,二十多年来我国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践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刘岩:在北京申奥成功之前,我国虽然积极参与国际奥林匹克活动,但坦率而言,并未真正开展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如今已针对体育赛事特别是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与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治体系。 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我国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体育法等为基础,结合《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框架。2002年,我国出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初步完善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2018年,该条例完成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此后,在运动会知识产权特别是运动会标志保护领域,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体育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在具体工作推进中,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持续加强大型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北京冬奥会为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保护,依法查处恶意抢注行为;国家版权局开辟冬奥版权登记保护绿色通道,为涉奥版权作品提供便捷的版权服务;各级法院通过诉讼禁令等措施,强化对赛事转播的保护等。 另外,体育法于2022年完成修订,依法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记者:当前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在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刘岩:尽管我国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相较于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体育知识产权的确立与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尤其在体育知识产权领域中,与赛事有关的知识产权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处于显著突出的位置。 以体操、艺术体操、花样滑冰、花样游泳、跳水等难美类体育运动项目为例,其成套动作的形体姿态与技术往往体现出独创性、艺术性、表达性以及可复制性。诸如体操中的“托马斯全旋”“佳妮腾跃”“程菲跳”等经典动作,创始人均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然而此类智力成果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尚未获得明确认可。相比之下,舞蹈类表演因其艺术性与表达性受到著作权保护,早已在业界形成共识。鉴于难美类体育运动与舞蹈类表演在表现形式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其也应被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赛事标志标识、吉祥物既能在赛事宣传、普及方面起到巨大作用,也能产生经济效益,是体育赛事财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赛事知识产权的再利用和持续开发仍有待提高。除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以及被公众昵称为“大湾鸡”的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第十二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九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喜洋洋”“乐融融”等少数成功案例外,多数赛事的知识产权未能实现赛后衍生开发。 记者:您认为各界应如何携手加大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刘岩:当前,我国体育领域标志类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成熟,已有许多成功案例,积累了相对较多的经验;至于同体育关联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发,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知识产权界、体育界以及社会各界密切合作,携手开拓创新。 首先,进一步完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修法。期待通过立法手段,使体育运动项目、赛事节目等方面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得到更明确的法律保护,构建起完整的体育知识产权体系。比如,可将难美类体育运动成套动作参照舞蹈、杂技作品的保护做法,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 其次,提高各类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法律意识与能力,及时组建专门的法律事务团队,系统提升赛事组织者在商标、版权等方面的风险防控水平,确保赛事音视频、标志标识、衍生品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促进赛事知识产权转化与再利用。可借鉴“冰墩墩”与“大湾鸡”等成功案例,深度挖掘赛事标志、吉祥物等核心元素的衍生开发潜力。同时,完善许可机制与赛事版权保护体系,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育事业及产业生态。(姜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琛 记者:知识产权在体育装备研发制造、赛事运营、品牌传播等方面起到怎样的关键作用? 李琛:体育是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产业。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了一篇研究报告,题为《以知识产权支撑体育及其发展参考指南》,其中提到的“体育装备研发制造、赛事运营和品牌传播”就大致对应知识产权中的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和商业标记保护。 体育装备和设施的创新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技术性的创造,例如新型的计时工具或体育防护设施,这一类成果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另一类是装饰性的创新,例如新样式的运动服或运动鞋,这一类成果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在赛事运营方面,赛事内容的呈现除了现场形态,还有被录制、被传送的符号化表达形态。能够去现场观看比赛的人毕竟是少数,因此比票房市场更重要的是赛事符号化表达的传播市场,而后者正是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 体育文化属于流行文化,而且像音乐一样,不受语言与国界的限制。无论是赛事本身还是运动团体,都可能因为广受欢迎而使赛事命名与团体名称成为流行符号,从而蕴含商业价值,这种符号价值需要商业标记的权利维护。除了体育产业自身的品牌效应,赞助商的广告投放也可以使体育赛事成为传播其他产业品牌的媒介。 可见,体育产业几乎涉及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体育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记者:体育与时尚、娱乐、媒体、健康、游戏和消费品等领域紧密交织。应如何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角度促进体育跨行业连接,激发创造力,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李琛:体育与其他行业的关联,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知识财产的创设与知识产权交易来实现的。主要模式有两种。一是体育活动自身的市场化形成知识产权,而后与其他行业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例如,体育赛事相关标志的许可,可以使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吸引热爱体育的消费者,从而获得更大的消费市场。二是其他行业在与体育从业主体的合作过程中形成新的知识产权,例如广播组织在赛事播放过程中产生著作权或邻接权;企业经体育明星的授权后将其人格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从而产生新的商业标记权;发明专用于体育活动的新产品从而取得专利权等。无论哪一种跨行业合作模式,都有赖于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和其他娱乐产业相比,“高度依赖赞助体系”是体育产业的一个突出特点。要确保这个体系的正常运行,必须保障赞助商对赛事相关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利益以及赞助商自身的知识产权。例如,之所以要制定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规范,主要就是为了维系有效的赞助体系。如果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自由使用奥运标记,企业就没有动力去购买许可使用权或投放广告。可见,“高度依赖赞助体系”这个特点也决定了体育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依赖。 记者:如何看待“苏超”等本土赛事IP的崛起?您对赛事知识产权布局有哪些建议? 李琛:体育产业属于娱乐产业,和演艺行业较为类似,无论是国际还是本土赛事,只要能吸引公众,与该赛事相关的符号就可能蕴含较大的商业价值,形成知识财产。 “苏超”走红之后,不少官方媒体和自媒体都开始讨论“苏超”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甚至有文章细致分析了与“苏超”相关的商标注册现状,这反映了社会观念的进步,大家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体育产业的意义。不过,也有调查注意到,把“苏超”相关符号进行市场化的大多是赛事主办方以外的商家,恶意申请注册“苏超”球队队徽的行为也已出现。这表明,赛事组织者和参与者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还有待加强。 从宏观上说,赛事知识产权布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积极确权、侵权防御和权利交易。在积极确权方面,赛事组织者和参与者首先要梳理赛事活动可能产生的知识财产类型,较为常见的包括商标、版权和外观设计,然后充分利用现有的公示制度将权利及早固定下来。例如进行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著作权登记等。在侵权防御方面,应当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监控,尤其是两种最常见的侵权类型:恶意抢注商标或外观设计,以及对文创产品的非法复制。在权利交易方面,则是通过订立许可合同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由于知识产权的维护与被许可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权利交易也能促使赛事知识产权人与被许可人结成维权同盟,更有力地打击侵权行为。 记者:数字时代,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哪些机遇与挑战?如何化解这些挑战? 李琛:在数字时代,体育赛事知识产权面临的挑战和其他知识产权类似。一言以蔽之,数字技术为传播带来的便利,也会助长非法内容的传播和非法产品的流通。例如,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广播是一种专业的传播方式,个人很难从事。如今,每一个自媒体都相当于一个小型广播组织,大大增加了赛事盗播的风险。互联网的运用使得侵权行为更为分散化、更难以监控。当然,技术的发展也可以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机遇,例如运用区块链技术、网上侵权内容的对比与识别系统等,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体育产业应当意识到,知识财产的价值实现要依靠法律、技术与市场的协同互动。首先,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产业主体需要掌握运用制度、保护权利的能力。其次,要善用技术来维护权利、预防风险。例如,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法律实践中已经开始借助数据分析监控侵权行为的发展趋势、预测侵权风险。再次,产业主体也要注意市场的反馈。国外有的权利人会通过对社交媒体和市场反应的数据分析,例如公众对某个标志或口号的情感态度,调整自己的运营模式和知识产权策略。显然,数字技术也能成为商业策略的助力。(窦新颖)
收录时间:2026-04-17 17:42为体育创新织密法治防护网(知识产权报) cnipa.gov.cn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和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这一主题深刻揭示了知识产权与体育产业的深度交融:从奥运会、世界杯等顶级赛事到“苏超”“村超”等群众赛事;从体育品牌的商标布局到赛事节目的版权运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驱动体育产业发展、激发体育创新活力的核心引擎。然而,体育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也使其保护面临严峻挑战。近年来,我国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呈现出行政保护协同化、司法保护专业化、重点赛事保护前置化等鲜明特点,构建起一张立体化的保护网络。 行政保护:多部门协同联动 行政保护是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其优势在于快速响应和主动执法。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版权、文旅、公安、海关等多部门协同联动,打破壁垒,形成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全链条保护格局。 如今,体育赛事保护正从“事后维权”向“事中监管”乃至“事前预防”转变。今年1月,2026年三亚湾城市帆船帆板邀请赛暨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帆船测试赛在海南省三亚市举行。赛事现场,一支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亚洲沙滩运动会执委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公证机构及专业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巡查组,对场馆及周边区域展开了全方位知识产权巡查。巡查内容不仅包括对亚洲沙滩运动会会徽、口号、吉祥物等官方标识的规范使用检查,更重点防范非赞助商违规进行关联营销。执法人员现场对非赞助商商标进行遮盖处理,并对会徽使用比例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将侵权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区域间的协同联动也为大型赛事保护提供了新思路。2026年3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围绕世界综合性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专题交流并召开座谈会。成都分享了“专班统筹+专业支撑+区域联动”三维保护体系的经验,双方就跨区域侵权线索移送、执法互助、信息共享达成共识,旨在为世界综合性运动会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 在常态化协同治理层面,基层探索同样成效显著。2025年底,江苏省泰州市知识产权局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及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行政司法双保护机制”交流活动,明确提出将体育健身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重点工作方向,通过强化司法审判、行政裁决、非讼调解的贯通,增强技术调查员等专业力量支持,形成治理合力。 司法保护:确立规则导向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并发布典型案件,发挥司法引领功能,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繁荣体育产业。 2023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下称杭州亚运会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案件尤为受到业界关注。该案中,杭州某置业公司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对此,杭州亚运会组委会认为,该公司此前曾发布过类似营销广告,并出具过《说明及承诺书》承认侵权,此次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据此,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将杭州某置业公司等起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下称萧山法院),并索赔150万元。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北京冬奥会期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对其起诉珠海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提出的诉讼禁令申请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珠海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北京冬奥会的开闭幕式和各项比赛活动的实况视听节目。从禁令申请提出到裁定作出,仅耗时两天。 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一系列体育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 产业融合:聚焦数据资源 随着体育产业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也在不断拓展。除了传统的商标保护、专利保护、赛事版权运营外,数据资源保护以及人工智能带来的新议题成为关注焦点。 为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推进“数据要素×体育”行动,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体育领域应用,提升体育产品和服务数字化水平。支持体育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生产方式、服务方式和商业模式。加快体育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落实数据基础制度,完善体育领域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具体规则。这为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指明了新方向,即不仅要保护传统的标识和技术,更要关注作为核心资产之一的数据资源。 近日,由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玄武区知识产权局联合主办的“知产赋能体育之美”宁品汇品牌沙龙活动在南京市举行。与会知识产权专家、法律专家、体育产业从业者及品牌负责人围绕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探讨知识产权赋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径。与会人员不仅从商标布局、专利壁垒和版权运营等角度,分享了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与经验,还围绕2026米兰冬奥会捷克冰舞组合因版权困境选用AI生成音乐参赛引发的争议,就AI生成内容的合法性、伦理边界等前沿问题展开交流。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伴随体育消费市场的持续升温,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将面临更高要求。未来,进一步完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特别是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配合,将成为护航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体育国际竞争力的一大发力点。(记者 姜旭)
收录时间:2026-04-17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