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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大法官主持公开开庭审理药物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court.gov.cn
最高法大法官主持公开开庭审理药物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12月4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一审第三人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 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名称为“一种mRNA(信使核糖核酸)剂型的骨关节炎药物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原告臻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是于某、王某、胡某等3位归国创业人员共同创立的高科技公司,旨在推动mRNA技术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和转化。2019年9月,胡某创立瑞某公司。涉案专利由瑞某公司于2021年6月申请,2021年10月获得授权。原告臻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胡某在臻某公司的职务发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归其所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臻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臻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除了本案的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双方还有其他两起关联诉讼案件:一起是臻某公司诉瑞某公司、胡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审理中;另一起是臻某公司的投资人诉胡某合同纠纷案,目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进行审查中。 合议庭在查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促成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全面和解,一揽子解决了包括本案在内的三起诉讼,避免了后续可能形成的更多纠纷,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次庭审前,合议庭到各方当事人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进行巡回审判,调查核实情况“找症结”,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解心结”,为妥善化解各方矛盾和实质解纷创造了有利条件。 涉案专利涉及的mRNA技术是生物医药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高新技术,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本案及关联诉讼纠纷涉及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商业秘密保护、高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本案及关联诉讼纠纷的实质化解,进一步释放了人民法院鼓励创新、弘扬诚信、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鲜明导向,有利于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安心创业,更好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知识产权学者代表、科研人员代表、多家新闻媒体以及公众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记者 孙航) 责任编辑:刘帆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三位归国科研人员,一项涉生物医药领域前沿技术,长达两年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等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法审理、就地调查、巡回审判,促成纠纷一揽子和解、实质性化解,让“对手”回归“战友”,且看—— 一张合影背后的故事 court.gov.cn
三位归国科研人员,一项涉生物医药领域前沿技术,长达两年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等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法审理、就地调查、巡回审判,促成纠纷一揽子和解、实质性化解,让“对手”回归“战友”,且看—— 一张合影背后的故事 一张合影背后的故事 随着快门落下,王刚、胡勇、于寅的手紧紧交握在一起。 同为归国科研人员,三人曾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mRNA(信使核糖核酸)在生物医药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为我国创新药物研发和产业化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两年前,因为创业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昔日战友情出现裂痕。从“并肩作战”到“分道扬镳”再到“对簿公堂”,三人坦言,倍感煎熬。 12月4日上午,我国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庄严肃穆,五人合议庭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经过此前多轮调查、审理、调解,案件终于在此刻迎来了曙光。 从“并肩作战”到“对簿公堂” “每个创业人背后都有故事,我们也不例外。”归国创业的点点滴滴,再一次浮现在王刚面前。 王刚、胡勇、于寅三人都曾在国外学习工作。其间,他们接触到mRNA技术。这是一项生物科技和医药领域的前沿技术,对于传染病疫苗开发,以及免疫肿瘤学、罕见病和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疗法和疫苗开发,均有着重要价值。2023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即授予在mRNA研究上的突破性发现。 “最开始接触mRNA技术是2016年,尽管当时这一技术还较为冷门,但我们都觉得它会改变世界。” 考虑到中国的发展潜力和人口众多带来的临床需求,三人不约而同开始酝酿回国。2018年,胡勇、于寅回国,就职于中国科学院某研究院,担任独立首席研究员,并合作开展科研。为了更好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他们共同成立了臻质公司。王刚回国后,加入臻质公司一同创业。 他们共同攻坚骨关节炎难题。 “人类25岁以后,患骨关节炎的人数在所有非感染性疾病中排名前列。”对于这个世界性难题,他们相信mRNA技术会带来重大突破。 结果不出所料。2019年4月,胡勇依托某研究院开展新一代高效mRNA药物分子技术研究项目,对于mRNA技术在药物中应用的研发更进一步。然而,成果投入生产、扩大影响,必然需引入投资。在选择未来发展方式、接受不同投资偏好等方面,三人逐渐有了分歧。 2019年9月,胡勇创立瑞吉公司,并于2021年5月从某研究院离职,与研究院就任职期间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了约定。随后,瑞吉公司就“一种mRNA剂型的骨关节炎药物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申请专利,并于2021年10月获得授权。 2022年4月,臻质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归其所有。起诉理由为胡勇为公司的创始股东并担任高管,涉案专利是胡勇根据臻质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胡勇在臻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 然而,被诉方瑞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勇认为,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发是胡勇在某研究院工作期间,依托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研究项目,并在瑞吉公司进一步修改完善。瑞吉公司、胡勇已经从研究院合法受让涉案专利。 昔日的合作伙伴,由此“对簿公堂”。 “先解心结、再解法结” 深圳中院一审驳回了臻质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臻质公司未证明为胡勇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能证明胡勇在臻质公司开展科研工作的内容,也未能证明涉案专利利用臻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 臻质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一审赢了,胡勇虽然很高兴,但同时觉得“我的主业是做科研,两年多来花了太多精力在打官司上,而基于后续潜在的投资对赌纠纷还会带来更多诉累”。如何一揽子、系统性地解决这些纠纷成为需要去思考的难题。 “该案涉及多位科研人员、多家企事业单位,涉及生物医药领域前沿引领技术,事实查明有难度,案件审理难度也很大。” 二审审判团队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杜微科介绍,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吃透案情,审判团队决定赴几位科研人员和两家公司的所在地深圳,近距离实地调查、巡回审判。 审判团队来到胡勇和于寅曾共同工作过的某研究院。通过与相关负责人深入交流,法官了解到两人矛盾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症结所在。同时,也了解到这起案件是该研究院科研人员因设立科创企业形成的首批诉讼,受到了广泛关注。 杜微科表示,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企业兴衰存亡、产业竞争格局演变,有的甚至关乎国家发展战略。“如何依法保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护航创新创业,我们必须慎之又慎。” 了解到各方对于尽快解决纠纷的强烈愿望,以及mRNA技术在医药领域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地位,合议庭坚定了“调解优先”“先解心结、再解法结”的审理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的重视,超出了我的想象。”王刚没想到法官会专门来到深圳走访,与大家坦诚交流,了解大家的心路历程和实际困难。这也让他切身感受到了法治化的创新创业环境。 调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审判团队多次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彼此的心结逐渐打开,对立抵触情绪逐渐缓和,为接下来一揽子和解打下坚实基础。 法槌声响,“现在开庭。” 时间来到2024年12月4日。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有了前期的基础,各方对于达成和解的意愿更加强烈。 当天,在法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专利权权属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同时还明确约定一并解决潜在的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这场历时两年多的争议终于落下了帷幕。 “定分”重在“止争” “对解决技术问题作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的人,才是发明人。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基于我国专利法规定以及民法典诚信原则等,可以公平合理地予以解决。” “难能可贵的是,法庭通过一揽子调解,实质性化解了各方当事人多个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为各方解除了科研道路上的羁绊,也为我国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提供助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广良说。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常见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局面,个案裁判尽管简单直接,但往往不是“最优解”。案子结了、事却没了结,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不仅仅是为了定分,更希望的是止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不仅要解决案件,更要解决问题。” “‘定分’重在‘止争’。”杜微科表示,知识产权审判关乎创新驱动发展、关乎新质生产力发展,注重多元解纷、实质解纷,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成立近六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职能作用,坚持能改判就不发回重审,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法庭。注重加大调解力度,使得大量系列纠纷得到一揽子实质性化解。法庭成立前五年民事实体案件调撤率37.00%,2024年1月至11月调撤率43.09%。 “通过一揽子和解,能够让各方当事人早日从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全身心投入到创新和创业中。”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表示,这也有利于促成双方从竞争转为合作,进而促进整个行业发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胡勇对今天的结果很满意。没有了官司缠身,他可以轻装上阵,心无旁骛地投身于mRNA产品研发。“法官们运用高超的智慧,不仅仅拘泥于个案,而是主动担当,帮助我们一揽子化解了一系列纠纷,让我们卸下了诉讼的沉重包袱。” 作为臻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刚也倍感轻松。 “我们的目标都是相同的,都是希望推广发展mRNA技术。在最高法院的支持下,我们的沟通渠道又建立起来了,期待继续携手努力,为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闪光灯闪过,王刚、胡勇、于寅握手言和的瞬间,被拍摄了下来。 合影里,大家洋溢着笑容,对未来充满期望。(记者 孙航) 责任编辑:刘帆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最高法公开审理涉“网络会话关联及管理技术”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 court.gov.cn
最高法公开审理涉“网络会话关联及管理技术”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 4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上诉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皇家KPN公司(以下简称KPN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该案涉及KPN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201080013541.8、名称为“在网络中管理关联的会话”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磊、刘炫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IMS(IP多媒体子系统)架构不允许终端用户和/或网络合成关联的多媒体会话以及共同地控制和/或管理这些关联的多媒体会话和他们所使用的网络资源,采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是通过合成会话标识符来关联一组会话并进行管理。 技术争议:网络会话管理专利的“合成会话”之争 本案涉及通信领域“网络会话关联及管理”专利的复杂技术争议,尤其聚焦于“合成会话”“合成会话标识符”的界定、SIP(会话发起协议)会话ID的作用等问题。 2023年6月26日,荣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2024年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3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即本案被诉决定),在KPN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荣耀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荣耀公司的诉讼请求。荣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 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庭上辩论:示意图让晦涩的技术问题“被看见” 专利技术方案涉及独立信令会话、多媒体会话关联管理等高度专业化内容,相关技术细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利文件表述晦涩,部分术语的具体含义、对比文件是否公开相应技术特征等问题尚存理解分歧。合议庭成员秉持专业精神与审慎态度,庭前反复研读专利文件、对比文件,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组织两次深入的庭前合议。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调查。权利要求1中“合成会话”的表述是否清楚?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是否具备创造性?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合议庭深入细致地进行询问,具体涉及对“合成会话”的理解、对比文件是否公开相关技术方案等诸多问题。 但如何更清晰地解读技术争议核心?本次庭审通过多媒体手段演示技术原理,将复杂的网络会话管理技术直观呈现,帮助法庭和旁听人员理解专业技术细节。 程序保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 “比如说叫十个小朋友到操场上去,需要说十次。那现在我们为这十个小朋友建立一个班级共同管理,就只需要说一次。”KPN公司代理人打了个比方,直观清晰地解释了本专利在媒体会话关联上起到的效果。通俗易懂的例子让在场人员频频点头。 “提请合议庭看PPT第15页,本专利说明书中第0007、0035、0038段可以看出证据1是通过存储和更新会话关联信息来管理媒体会话。”荣耀公司代理人以演示幻灯片作为法庭陈述的辅助手段。在场人员一下子就看明白了。 “‘合成会话’‘合成会话标识符’是本专利基于发明点的自造词,因此需要结合说明书中相关定义及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人进一步就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说明书的作用进行阐释。 此次庭审中,法庭采用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将“合成会话”“独立信令会话”等专业术语转化为直观可视的技术逻辑,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提升了司法透明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在全程旁听庭审后表示:“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审理了一系列涉及新能源汽车、通信、新材料、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典型案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法院逐步建立起符合新时代发展需求的审判规则和司法标准,为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庭审持续近四小时。据悉,本案是最高法知产法庭2025年“4· 26”知识产权宣传周公开 开庭活动的一案。作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构,最高法知产法庭始终以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创新保护为使命,通过公开审理此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既展现了司法审判对前沿技术的精准把握,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了解、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生动实践。 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高校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等现场旁听了庭审。(见习记者 孙陈亦 通讯员 侯汝莹)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IMS(IP多媒体子系统)架构不允许终端用户和/或网络合成关联的多媒体会话以及共同地控制和/或管理这些关联的多媒体会话和他们所使用的网络资源,采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是通过合成会话标识符来关联一组会话并进行管理。 技术争议:网络会话管理专利的“合成会话”之争 本案涉及通信领域“网络会话关联及管理”专利的复杂技术争议,尤其聚焦于“合成会话”“合成会话标识符”的界定、SIP(会话发起协议)会话ID的作用等问题。 2023年6月26日,荣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2024年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3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即本案被诉决定),在KPN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荣耀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荣耀公司的诉讼请求。荣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 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庭上辩论:示意图让晦涩的技术问题“被看见” 专利技术方案涉及独立信令会话、多媒体会话关联管理等高度专业化内容,相关技术细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利文件表述晦涩,部分术语的具体含义、对比文件是否公开相应技术特征等问题尚存理解分歧。合议庭成员秉持专业精神与审慎态度,庭前反复研读专利文件、对比文件,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组织两次深入的庭前合议。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调查。权利要求1中“合成会话”的表述是否清楚?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是否具备创造性?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合议庭深入细致地进行询问,具体涉及对“合成会话”的理解、对比文件是否公开相关技术方案等诸多问题。 但如何更清晰地解读技术争议核心?本次庭审通过多媒体手段演示技术原理,将复杂的网络会话管理技术直观呈现,帮助法庭和旁听人员理解专业技术细节。 程序保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 “比如说叫十个小朋友到操场上去,需要说十次。那现在我们为这十个小朋友建立一个班级共同管理,就只需要说一次。”KPN公司代理人打了个比方,直观清晰地解释了本专利在媒体会话关联上起到的效果。通俗易懂的例子让在场人员频频点头。 “提请合议庭看PPT第15页,本专利说明书中第0007、0035、0038段可以看出证据1是通过存储和更新会话关联信息来管理媒体会话。”荣耀公司代理人以演示幻灯片作为法庭陈述的辅助手段。在场人员一下子就看明白了。 “‘合成会话’‘合成会话标识符’是本专利基于发明点的自造词,因此需要结合说明书中相关定义及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人进一步就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说明书的作用进行阐释。 此次庭审中,法庭采用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将“合成会话”“独立信令会话”等专业术语转化为直观可视的技术逻辑,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提升了司法透明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在全程旁听庭审后表示:“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审理了一系列涉及新能源汽车、通信、新材料、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典型案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法院逐步建立起符合新时代发展需求的审判规则和司法标准,为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庭审持续近四小时。据悉,本案是最高法知产法庭2025年“4· 26”知识产权宣传周公开 开庭活动的一案。作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构,最高法知产法庭始终以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创新保护为使命,通过公开审理此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既展现了司法审判对前沿技术的精准把握,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了解、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生动实践。 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高校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等现场旁听了庭审。(见习记者 孙陈亦 通讯员 侯汝莹) 责任编辑:刘帆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且看法院如何抽丝剥茧? court.gov.cn
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且看法院如何抽丝剥茧?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通信领域的专利纷争不断涌现,每一场专利纠纷都可能影响行业的未来走向。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网络会话关联及管理技术”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这起案件不仅涉及行业巨头,更关乎通信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吸引了众多目光。 巨头博弈,专利背后纷争暗涌 故事的主角之一是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科技企业,其在通信技术领域不断开拓创新,产品的市场影响力与日俱增。另一位主角皇家KPN公司(以下简称KPN公司)则是来自荷兰的企业,拥有一项专利号为201080013541.8、名称为“在网络中管理关联的会话”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IMS(IP多媒体子系统)架构下的技术问题,即让终端用户和/或网络合成关联的多媒体会话以及共同地控制和/或管理这些关联的多媒体会话和他们所使用的网络资源,采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是通过合成会话标识符来关联和管理一组会话。 2023年6月26日,荣耀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荣耀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表述不清楚、不具有新颖性及不具备创造性,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荣耀公司进一步主张,第一,“合成会话”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本专利说明书亦未给出明确定义,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合成会话”的确切含义;第二,证据1中SIP(会话发起协议)INVITE消息、SIP会话ID等内容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合成会话”“合成会话标识符”等特征,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第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将现有技术进行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创造性条件。 2024年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3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KPN公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荣耀公司对此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荣耀公司的诉讼请求。荣耀公司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至此,这起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2025年4月23日上午,最高法知产法庭第二法庭内气氛庄重。案件由知产法庭副庭长周翔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磊、刘炫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三人健步行入法庭,为最高法2025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公开开庭活动的首场庭审拉开了序幕。 智慧交锋,揭开技术神秘面纱 根据当事人申明,本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涉及WebRTC(网页实时通信)技术。“多媒体会话管理技术本身在现代通信和媒体传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承办人刘炫孜解释道,“例如,在观看一场体育赛事直播视频时,用户可能希望同时看到主画面、赛场全景以及特定球员的画面。多媒体会话管理技术能关联这些数据流并进行统一管理,可以更好地满足上述需求。” 何为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专利无效宣告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是维护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环节”,法官助理郝小娟向记者解释,“当一方认为某项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对审查决定不服,则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双方存在商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鉴于本案为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织,为保证庭审高效有序进行,合议庭建议将今天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合并进行。”审判长周翔语气沉稳。 庭审中,专利技术方案涉及的独立信令会话、多媒体会话关联管理等内容,让门外汉望而生畏。各方对“合成会话”“合成会话标识符”的具体含义及证据1是否公开了相关技术特征存在较大争议。 “提请合议庭看PPT第15页,其中第0007、0035、0038段可以看出证据1是通过存储和更新会话关联信息来管理媒体会话。”荣耀公司代理人以演示幻灯片作为法庭陈述的辅助手段,一下子吸引了在场旁听人员的目光。 专利案件往往技术复杂、表义晦涩。“尽管法庭有三成左右的法官具有相关理工科专业背景,但还是需要引入技术调查官,对技术问题进行深入解释与精准研判。”知产法庭综合办主任耿希介绍道。 庭前,合议庭成员及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书记员开展了两次深入的庭前合议。“大家时间紧任务重,有一次合议甚至到了晚上九点还没有完成。”郝小娟说。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认真向技术调查官“取经”,以期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更加聚焦。 庭审现场,除了复杂的技术细节,也不时出现形象比喻的一抹亮色。为了将复杂的网络会话管理技术直观地展示出来,各方在陈述意见时,纷纷开启了“创意表达”模式。 “比如说叫十个小朋友到操场上去,需要说十次。那现在我们为这十个小朋友建立一个班级共同管理,就只需要说一次。”KPN公司代理人打了个比方,直观清晰地解释了案涉专利在媒体会话关联上起到的效果。 荣耀公司代理人则准备了24页的演示幻灯片,一张张简明扼要的技术示意图为争议焦点提供解释,无形的信息流化作图上一道道彩色的线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人进一步阐释了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强调应结合说明书内容和发明目的来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合议庭围绕权利要求1中“合成会话”的表述是否清楚、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是否具备创造性三个核心争议焦点,深入细致地进行提问。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细节进行深入探讨,晦涩的技术要点也在交锋中逐渐明晰。 守护创新,筑牢司法保护防线 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对两家企业间专利纠纷的裁决,更有着深远的价值和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充分肯定了本次庭审的社会示范意义。“从审理过程来看,无论是对技术细节的梳理、专利文本的解读,还是对法律标准的适用判断,都体现出极强的专业能力和精准把控。特别是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等复杂法律技术问题上,最高法知产法庭展现了高度的国际化视野和技术素养,凸显了中国法院在全球范围内处理复杂知识产权争议的能力。” 每一个专利都关乎企业的核心利益和未来发展,关涉到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近年来,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始终聚焦创新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去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二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53万件,审结54万余件,结案数、审限内结案率平稳上升,审判质效持续提升。 在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通信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专利的支撑,清晰明确的专利规则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严格依法保护举措,则为各行业的创新发展“插上翅膀”。 “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审理了一系列涉及新能源汽车、通信、新材料、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典型案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法院逐步建立起符合新时代发展需求的审判规则和司法标准,为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马一德表示。 在这场通信专利的风云较量中,最高法知产法庭以公正司法为笔,以保护创新为墨,书写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篇章,为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筑牢了坚实的司法保护防线。 (见习记者 孙陈亦) 责任编辑:韩绪光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数月争分夺秒,逐条把握50项权利要求,精准比照上百页行业标准,技术审查认定“标准必要专利”,南京中院实质性化解芯片专利纠纷,推动半导体高科技企业合作共赢—— 1平方厘米存储芯片背后的171起专利纠纷 court.gov.cn
数月争分夺秒,逐条把握50项权利要求,精准比照上百页行业标准,技术审查认定“标准必要专利”,南京中院实质性化解芯片专利纠纷,推动半导体高科技企业合作共赢—— 1平方厘米存储芯片背后的171起专利纠纷 今年年初,在一场国际汽车电子产业峰会上,原告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两公司为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公司)与被告深圳星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共同出现在参会企业名单中。 而就在前不久,昔日曾对簿公堂的两家公司都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双方表示,案件的圆满解决,促成了全球首例中国企业间的主流半导体存储产品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对江波龙公司而言,本案确认了其专利在行业中的核心价值,为公司未来专利许可谈判和进一步技术研发提供了信心和支持。对深圳星火公司而言,专利许可协议的签署使其能够合法使用相关技术,避免了侵权风险,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技术能力与市场地位,实现了法律保护和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接过锦旗,该案承办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柯胥宁的思绪回到了2024年那个火热的夏天…… 侵权纷争围绕存储芯片核心技术激烈展开 这场知识产权诉讼,要从一枚小小的存储芯片的专利权说起。 原告江波龙公司早在1999年成立,经过二十余年的深耕细作,已拥有芯片设计、固件算法开发、存储器设计以及封测制造等核心技术。半导体是存储芯片的基础材料,而该公司作为目前国内半导体存储上市公司中营收规模最大的一家,其存储卡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移动设备、汽车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其中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家居物联网以及车载导航等设备中的eMMC闪存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位列全国乃至全球前茅。该公司重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布局,截至2024年底,公司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1项、软件著作权138项、专利权570项,其中部分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 采访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方辉介绍,新型工业化进程中,技术标准为不同厂商和产品提供了统一规范,使不同厂商设备间能够实现互通。“标准必要专利”是指遵循某个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或操作时“非用不可”的专利,它们是实现技术标准的关键,解决了设备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可以说,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创新的加速器,相较于一般专利而言,标准必要专利往往更具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2022年的一天,江波龙公司工作人员偶然发现星火公司等企业制造、销售的eMMC、UFS等产品采用了江波龙公司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方案。于是,江波龙公司与星火公司联系,向其发出了存储专利包许可函、授权声明、保密协议等材料,要求星火公司与其进行许可磋商。 自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间,在连续五次向星火公司发函协调却始终未得到实质回应的情况下,江波龙公司通过公证机关对星火公司代理商网上销售的eMMC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23年11月一纸诉状将星火公司告到了南京中院,要求星火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时间,诉讼硝烟四起,两家科技企业剑拔弩张、寸步不让。 准确定性,查明技术争点,认定“标准必要专利” 存储芯片,作为电子设备和智能设备存储与检索数据的核心组件,是驱动产品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对此,柯胥宁有着多年专利纠纷审判经验,接手这起案件后,他看着身前与办公桌一般高的卷宗,顿感压力。 诉讼中,江波龙公司明确提出其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星火公司的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义务,拒绝就涉案专利的许可条件、许可使用费等进行谈判,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但星火公司代理人却发出质疑:“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也不能原告一方说是就是,还需要与固态技术协会(JEDEC)发布的行业标准逐一比对才能认定。” “本案所涉的eMMC存储卡是典型的需要高度标准化的产品,这类产品被广泛应用在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服务器等设备上,因此存储卡的标准化程度越高,企业的研发、定制、生产成本就越低。”江波龙公司代理人说。 柯胥宁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则,一旦某项专利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则企业在按照技术标准制造相关产品时必然会使用该专利,相应地,应向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江波龙公司正是基于星火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却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亦拒绝与其就许可费问题进行谈判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是本案首先需要查明的技术争点,也是解决这场纠纷的关键所在。” “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审理,不仅要深入理解专利技术内容,还要分析其在行业标准中的必要性,认定比一般技术专利更为复杂、严格,通常耗时较长,认定的过程不会遥遥无期吧?”原告江波龙公司向柯胥宁表达了这一担心。 柯胥宁深知,只有让技术事实说话,才能让双方信服。立案后第五天,他就会同技术调查官开始了庭前技术审查。 涉案专利中,有50项权利要求需要逐项理解,上百页行业标准需要精准比照,上千个英文专业单词需要逐一翻译核对……一组组具体的数字,一项项复杂的标准,一连串晦涩难懂的专业技术名词,成了案件审理必须打破的阻障。 虽已是深耕知产审判领域13年的资深法官,但柯胥宁明白,面对该案,他必须俯下身板,像一个“门外汉”一样从头学起。翻译、理解、比对、讨论……在一次次、一遍遍仔细对照中,他确认涉案专利与固态技术协会(JEDEC)发布的JESD84-B51A标准相关内容完全对应,可以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 “技术审查中,法院采用邮件沟通、线上会议、线下谈判等多种渠道进行多轮密集接触,推动当事人就涉案专利的性质达成共识,为案件审理明确方向,也给双方进一步对话磋商找到了一把关键的‘钥匙’。”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谈起案件审理背后的历程时说。 “判”“调”转换,171起在诉、潜在使用费纠纷一揽子解决 “本案江波龙公司提出禁令请求,主张判令星火公司停止生产、制造行为。若该主张得到支持,就意味着星火公司未来将不能再经营同类型业务,这对于一家存储器产品销往全球、正处于蓬勃发展期的半导体企业而言可能是致命的。对江波龙公司来说,如果没有实施人愿意支付许可使用费,那么其标准必要专利的经济价值也无法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涉诉双方均系中国半导体企业,在中国半导体产业整体发展面临较大外部压力的情况下,若能促成两家企业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许可协议,将是本案的最优解。”柯胥宁陷入了思考。 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柯胥宁积极促推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专利许可实施方案。 第一轮专利许可费率的报价很快出来了,看似双方差距不大,但如果乘以产品制造、销售的巨大体量,一元钱、一毛钱的差距都会放大到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金额。柯胥宁回忆:“每轮谈判都是一毛钱、一分钱地反复调解、磋商,努力缩小分歧和差距。” 正当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之际,柯胥宁了解到除涉案两项专利外,双方还有另外169项存储芯片专利存在合作及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双方若逐一对单项专利进行许可谈判,必然会产生高昂的谈判成本和冗长的程序。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还可能引发潜在的上百起诉讼纠纷。 “那就拉进来一起谈,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当时脑子里就这么一个声音。”柯胥宁回忆起当时的想法时说,“看似是把问题搞复杂了,实际上则是抓住了双方当事人免除标准必要专利在当前和后续持续带来纠纷的核心诉求,反而把问题彻底解决了。” 接下来几个月里,每次庭询,柯胥宁都会给双方定一个下次见面需要达成的“小目标”;每次电话,也会给双方定下往来邮件的时间节点。他一方面引导江波龙公司关注通过“一揽子”授权所获得的专利池整体对价,以及整体解决方案所带来的效益提升;另一方面,他帮助星火公司充分意识到“打包许可”以获得实施标准的稳定性保障,避免因个别专利争议导致产品禁售风险。 “那段时间,柯法官在工作时只要想到新的方案,就捞起电话给双方当事人打过去。”与柯胥宁同一间办公室的法官助理周建荣说。 “三个月来,几乎每天都有一通法院电话,每天也会发一封回复对方公司的邮件。”星火公司代理人感慨地说,“法院为了我们能够继续生产芯片花费了大量精力。存储器不是一块冰冷的芯片,而是为数字时代构建智能社会的安全舱。我们将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数据存储保障,为半导体、医疗等产业的应用保驾护航。”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终于,双方171项专利许可费的费率标准分歧从“铁杵”变为“绣花针”,而柯胥宁透过针孔仿佛已经能看到双方握手言和的那缕曙光。 2024年9月,柯胥宁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在整整10个小时的蹉商之后,调解协议最终达成。 “本案从当事人整体利益和产业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一揽子实质性解决了171件在诉和潜在的专利技术纠纷,促进了半导体关键性技术专利的市场化,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对人民法院更好地保护科技创新、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南京中院副院长姚志坚谈起该案时说。 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半导体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突破科技“卡脖子”问题的重要领域。人民法院要切实找准司法服务“国之大者”的结合点、切入点,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在审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充分运用证据保全、庭审比对、现场勘验等措施,借助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等力量,攻坚克难、定分止争,让“真创新”受到“严保护”,为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始终坚持系统性思维。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客体复杂、利益诉求多元,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新技术知产纠纷案件中,要增强整体观和全局观,统筹考虑和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技术实施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通过交叉许可使用、权属切割、共同经营、利益分享等方式,寻找双方诉求的“最大公约数”,既保障科技创新权利人得到合理回报,又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努力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始终注重实质化解纷。南京中院在办案中敏锐地发现在诉案件仅是双方矛盾的冰山一角,其后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全面梳理双方全部专利使用纠纷,一揽子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实质性化解全部纠纷。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新技术知产纠纷案件时,要坚持着眼于实质性化解全部纠纷,积极为当事人双方搭建交流磋商平台,从法律风险、商业利益、市场声誉等多个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并通过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避免程序空转和衍生诉讼,在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朱旻,程文军,何梦迪) 而就在前不久,昔日曾对簿公堂的两家公司都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双方表示,案件的圆满解决,促成了全球首例中国企业间的主流半导体存储产品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对江波龙公司而言,本案确认了其专利在行业中的核心价值,为公司未来专利许可谈判和进一步技术研发提供了信心和支持。对深圳星火公司而言,专利许可协议的签署使其能够合法使用相关技术,避免了侵权风险,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技术能力与市场地位,实现了法律保护和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接过锦旗,该案承办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柯胥宁的思绪回到了2024年那个火热的夏天…… 侵权纷争围绕存储芯片核心技术激烈展开 这场知识产权诉讼,要从一枚小小的存储芯片的专利权说起。 原告江波龙公司早在1999年成立,经过二十余年的深耕细作,已拥有芯片设计、固件算法开发、存储器设计以及封测制造等核心技术。半导体是存储芯片的基础材料,而该公司作为目前国内半导体存储上市公司中营收规模最大的一家,其存储卡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移动设备、汽车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其中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家居物联网以及车载导航等设备中的eMMC闪存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位列全国乃至全球前茅。该公司重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布局,截至2024年底,公司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1项、软件著作权138项、专利权570项,其中部分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 采访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方辉介绍,新型工业化进程中,技术标准为不同厂商和产品提供了统一规范,使不同厂商设备间能够实现互通。“标准必要专利”是指遵循某个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或操作时“非用不可”的专利,它们是实现技术标准的关键,解决了设备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可以说,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创新的加速器,相较于一般专利而言,标准必要专利往往更具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2022年的一天,江波龙公司工作人员偶然发现星火公司等企业制造、销售的eMMC、UFS等产品采用了江波龙公司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方案。于是,江波龙公司与星火公司联系,向其发出了存储专利包许可函、授权声明、保密协议等材料,要求星火公司与其进行许可磋商。 自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间,在连续五次向星火公司发函协调却始终未得到实质回应的情况下,江波龙公司通过公证机关对星火公司代理商网上销售的eMMC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23年11月一纸诉状将星火公司告到了南京中院,要求星火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时间,诉讼硝烟四起,两家科技企业剑拔弩张、寸步不让。 准确定性,查明技术争点,认定“标准必要专利” 存储芯片,作为电子设备和智能设备存储与检索数据的核心组件,是驱动产品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对此,柯胥宁有着多年专利纠纷审判经验,接手这起案件后,他看着身前与办公桌一般高的卷宗,顿感压力。 诉讼中,江波龙公司明确提出其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星火公司的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义务,拒绝就涉案专利的许可条件、许可使用费等进行谈判,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但星火公司代理人却发出质疑:“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也不能原告一方说是就是,还需要与固态技术协会(JEDEC)发布的行业标准逐一比对才能认定。” “本案所涉的eMMC存储卡是典型的需要高度标准化的产品,这类产品被广泛应用在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服务器等设备上,因此存储卡的标准化程度越高,企业的研发、定制、生产成本就越低。”江波龙公司代理人说。 柯胥宁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则,一旦某项专利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则企业在按照技术标准制造相关产品时必然会使用该专利,相应地,应向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江波龙公司正是基于星火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却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亦拒绝与其就许可费问题进行谈判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是本案首先需要查明的技术争点,也是解决这场纠纷的关键所在。” “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审理,不仅要深入理解专利技术内容,还要分析其在行业标准中的必要性,认定比一般技术专利更为复杂、严格,通常耗时较长,认定的过程不会遥遥无期吧?”原告江波龙公司向柯胥宁表达了这一担心。 柯胥宁深知,只有让技术事实说话,才能让双方信服。立案后第五天,他就会同技术调查官开始了庭前技术审查。 涉案专利中,有50项权利要求需要逐项理解,上百页行业标准需要精准比照,上千个英文专业单词需要逐一翻译核对……一组组具体的数字,一项项复杂的标准,一连串晦涩难懂的专业技术名词,成了案件审理必须打破的阻障。 虽已是深耕知产审判领域13年的资深法官,但柯胥宁明白,面对该案,他必须俯下身板,像一个“门外汉”一样从头学起。翻译、理解、比对、讨论……在一次次、一遍遍仔细对照中,他确认涉案专利与固态技术协会(JEDEC)发布的JESD84-B51A标准相关内容完全对应,可以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 “技术审查中,法院采用邮件沟通、线上会议、线下谈判等多种渠道进行多轮密集接触,推动当事人就涉案专利的性质达成共识,为案件审理明确方向,也给双方进一步对话磋商找到了一把关键的‘钥匙’。”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谈起案件审理背后的历程时说。 “判”“调”转换,171起在诉、潜在使用费纠纷一揽子解决 “本案江波龙公司提出禁令请求,主张判令星火公司停止生产、制造行为。若该主张得到支持,就意味着星火公司未来将不能再经营同类型业务,这对于一家存储器产品销往全球、正处于蓬勃发展期的半导体企业而言可能是致命的。对江波龙公司来说,如果没有实施人愿意支付许可使用费,那么其标准必要专利的经济价值也无法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涉诉双方均系中国半导体企业,在中国半导体产业整体发展面临较大外部压力的情况下,若能促成两家企业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许可协议,将是本案的最优解。”柯胥宁陷入了思考。 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柯胥宁积极促推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专利许可实施方案。 第一轮专利许可费率的报价很快出来了,看似双方差距不大,但如果乘以产品制造、销售的巨大体量,一元钱、一毛钱的差距都会放大到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金额。柯胥宁回忆:“每轮谈判都是一毛钱、一分钱地反复调解、磋商,努力缩小分歧和差距。” 正当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之际,柯胥宁了解到除涉案两项专利外,双方还有另外169项存储芯片专利存在合作及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双方若逐一对单项专利进行许可谈判,必然会产生高昂的谈判成本和冗长的程序。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还可能引发潜在的上百起诉讼纠纷。 “那就拉进来一起谈,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当时脑子里就这么一个声音。”柯胥宁回忆起当时的想法时说,“看似是把问题搞复杂了,实际上则是抓住了双方当事人免除标准必要专利在当前和后续持续带来纠纷的核心诉求,反而把问题彻底解决了。” 接下来几个月里,每次庭询,柯胥宁都会给双方定一个下次见面需要达成的“小目标”;每次电话,也会给双方定下往来邮件的时间节点。他一方面引导江波龙公司关注通过“一揽子”授权所获得的专利池整体对价,以及整体解决方案所带来的效益提升;另一方面,他帮助星火公司充分意识到“打包许可”以获得实施标准的稳定性保障,避免因个别专利争议导致产品禁售风险。 “那段时间,柯法官在工作时只要想到新的方案,就捞起电话给双方当事人打过去。”与柯胥宁同一间办公室的法官助理周建荣说。 “三个月来,几乎每天都有一通法院电话,每天也会发一封回复对方公司的邮件。”星火公司代理人感慨地说,“法院为了我们能够继续生产芯片花费了大量精力。存储器不是一块冰冷的芯片,而是为数字时代构建智能社会的安全舱。我们将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数据存储保障,为半导体、医疗等产业的应用保驾护航。”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终于,双方171项专利许可费的费率标准分歧从“铁杵”变为“绣花针”,而柯胥宁透过针孔仿佛已经能看到双方握手言和的那缕曙光。 2024年9月,柯胥宁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在整整10个小时的蹉商之后,调解协议最终达成。 “本案从当事人整体利益和产业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一揽子实质性解决了171件在诉和潜在的专利技术纠纷,促进了半导体关键性技术专利的市场化,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对人民法院更好地保护科技创新、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南京中院副院长姚志坚谈起该案时说。 写好高新技术纠纷实质化解的司法答卷 本报评论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强调要“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前,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事实复杂,关联诉讼、衍生诉讼多,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面对这一新挑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审判理念和方法,一揽子实质性化解两家科技企业171起在诉、潜在专利纠纷,在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做出有益探索,提供了可借鉴的鲜活经验。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半导体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突破科技“卡脖子”问题的重要领域。人民法院要切实找准司法服务“国之大者”的结合点、切入点,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在审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充分运用证据保全、庭审比对、现场勘验等措施,借助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等力量,攻坚克难、定分止争,让“真创新”受到“严保护”,为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始终坚持系统性思维。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客体复杂、利益诉求多元,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新技术知产纠纷案件中,要增强整体观和全局观,统筹考虑和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技术实施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通过交叉许可使用、权属切割、共同经营、利益分享等方式,寻找双方诉求的“最大公约数”,既保障科技创新权利人得到合理回报,又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努力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始终注重实质化解纷。南京中院在办案中敏锐地发现在诉案件仅是双方矛盾的冰山一角,其后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全面梳理双方全部专利使用纠纷,一揽子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实质性化解全部纠纷。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新技术知产纠纷案件时,要坚持着眼于实质性化解全部纠纷,积极为当事人双方搭建交流磋商平台,从法律风险、商业利益、市场声誉等多个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并通过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避免程序空转和衍生诉讼,在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朱旻,程文军,何梦迪) 责任编辑:刘帆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court.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你院《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高法请〔20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0日 法释〔2025〕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25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高法请〔20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责任编辑:张婧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court.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依法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积极回应科技创新的司法新需求,经调研论证,我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全文共31条,涉及管辖、诉讼主体资格、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不侵权抗辩、情势变更、恶意诉讼、赔偿等问题。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具体反馈方式如下: 1.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邮编100745。 2.电子邮件发至ipdivision@court.gov.cn。 3.传真发至010-67557460。 请在信封上标注“专利司法解释”。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2日。 特此公告。 第一条 被告以原告通过虚列被告等方式制造管辖连结点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据以确定管辖权连结点的被告与诉争事项是否存在实际联系进行审查。 被告仅以不构成侵权或者违约、不应当承担责任等实体理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被诉侵权行为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裁定前,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但不得作出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上述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笔录应当作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人民法院据以确定管辖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销售行为地,一般包括销售者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不包括原告可以任意选择的交货地、网络购物收货地等。 第四条 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法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是否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以及是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被告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为由请求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但侵权不成立的除外。 第五条 第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且确定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请求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经释明,权利人仍主张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修改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受且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第六条 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修改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受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告知正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涉案专利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八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承继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主张的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的,对于专利权人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行为提出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该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其他损害的除外。 第九条 受让人根据转让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专利权转移登记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第十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说明书记载的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未被明确否定的,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主张将上述限缩的部分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可以确定权利要求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该特定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对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且限定或者隐含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关系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技术特征不构成功能性特征。 第十四条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对于再现专利技术方案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实施了该专利方法。 第十五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审查档案以及工具书、教科书等,仍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导致无法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侵权比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权利要求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勘验被诉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先行协商确定勘验方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勘验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权利人主张依据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技术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技术资料,结合公知常识认定,但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与简要说明明显不一致的,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第十八条 被诉侵权产品仅能显示部分视图,但一般消费者基于该部分视图及该类产品的特点可以推定其余部分视图的设计特征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但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十九条 被告以记载在同一对比文献的两个以上不同技术方案的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记载在同一对比文献不同部分的内容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上述内容在文义上相互解释、在技术上相互支持、共同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以一份对比文献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但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均未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当事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未被支持,在后续审理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用以补强证明同一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证据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在先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该在先申请单独、完整地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 第二十二条 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被诉侵权人主张属于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宣传材料标明被诉侵权人商标、字号、厂家直销、品牌自营等标识字样且未标明其他经营者,或者标明被诉侵权人为生产者、出品方等,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他人为制造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销售情况予以适当支持,但侵权产品制造者已经承担合理开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恶意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明知是现有技术、现有设计而取得专利权或者通过欺骗、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专利权的; (二)明知专利权已经确定无效、被生效裁判确认归属于他人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故意在他人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募股、增发股票、商业并购、参与投标等重要时点,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拖延、影响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恶意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七条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已执行”,包括全部执行和部分执行。 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部分执行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该部分不具有追溯力,对于未执行的部分具有追溯力。 第二十八条 专利侵权生效判决认定受到侵害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全部无效,该无效宣告发生在判决后、申请执行前的,对于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上述宣告无效决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对非金钱给付义务判令迟延履行金。该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月等期间计算或者按产品件数计算,也可以一次性定额计算。 第三十条 权利人主张依据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相应证据可以合理推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邮编100745。 2.电子邮件发至ipdivision@court.gov.cn。 3.传真发至010-67557460。 请在信封上标注“专利司法解释”。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2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被告以原告通过虚列被告等方式制造管辖连结点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据以确定管辖权连结点的被告与诉争事项是否存在实际联系进行审查。 被告仅以不构成侵权或者违约、不应当承担责任等实体理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被诉侵权行为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裁定前,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但不得作出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上述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笔录应当作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人民法院据以确定管辖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销售行为地,一般包括销售者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不包括原告可以任意选择的交货地、网络购物收货地等。 第四条 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法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是否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以及是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被告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为由请求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但侵权不成立的除外。 第五条 第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且确定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请求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经释明,权利人仍主张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修改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受且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第六条 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修改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受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告知正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涉案专利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八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承继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主张的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的,对于专利权人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行为提出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该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其他损害的除外。 第九条 受让人根据转让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专利权转移登记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第十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说明书记载的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未被明确否定的,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主张将上述限缩的部分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可以确定权利要求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该特定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对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且限定或者隐含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关系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技术特征不构成功能性特征。 第十四条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对于再现专利技术方案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实施了该专利方法。 第十五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审查档案以及工具书、教科书等,仍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导致无法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侵权比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权利要求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勘验被诉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先行协商确定勘验方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勘验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权利人主张依据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技术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技术资料,结合公知常识认定,但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与简要说明明显不一致的,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第十八条 被诉侵权产品仅能显示部分视图,但一般消费者基于该部分视图及该类产品的特点可以推定其余部分视图的设计特征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但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十九条 被告以记载在同一对比文献的两个以上不同技术方案的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记载在同一对比文献不同部分的内容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上述内容在文义上相互解释、在技术上相互支持、共同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以一份对比文献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但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均未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当事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未被支持,在后续审理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用以补强证明同一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证据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在先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该在先申请单独、完整地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 第二十二条 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被诉侵权人主张属于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宣传材料标明被诉侵权人商标、字号、厂家直销、品牌自营等标识字样且未标明其他经营者,或者标明被诉侵权人为生产者、出品方等,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他人为制造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销售情况予以适当支持,但侵权产品制造者已经承担合理开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恶意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明知是现有技术、现有设计而取得专利权或者通过欺骗、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专利权的; (二)明知专利权已经确定无效、被生效裁判确认归属于他人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故意在他人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募股、增发股票、商业并购、参与投标等重要时点,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拖延、影响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恶意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七条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已执行”,包括全部执行和部分执行。 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部分执行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该部分不具有追溯力,对于未执行的部分具有追溯力。 第二十八条 专利侵权生效判决认定受到侵害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全部无效,该无效宣告发生在判决后、申请执行前的,对于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上述宣告无效决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对非金钱给付义务判令迟延履行金。该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月等期间计算或者按产品件数计算,也可以一次性定额计算。 第三十条 权利人主张依据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相应证据可以合理推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责任编辑:罗一坤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北京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破解诺奖技术衍生专利案 court.gov.cn
北京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破解诺奖技术衍生专利案 当一项曾获诺贝尔奖的蓝光LED技术衍生出的专利,在全球面临迥异的司法裁判时,中国法院如何查明其核心创造性?12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十年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成果及典型案例。其中,某贸易公司、某电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某化学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备受国际关注。 该案第三人某化学会社蓝光LED研发团队曾获诺贝尔物理学奖,并在此基础上研发出白光LED,但各国关于本专利同族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原告某贸易公司、某电子公司认为某化学会社研发的白光LED专利应属无效,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两原告不服,遂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业内顶尖技术难题,北京知产法院组成了由3名法官、4名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陪审员构成的7人合议庭,并指派本领域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 北京知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瑞罡介绍,针对此类技术类案件专业性强、复杂性高的特点,该院构建“四位一体﹢智库咨询”协同机制,将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官、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纳入“四位一体”技术查明体系,并邀请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组成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形成“院士导航、专家引领、技术调查官支持”的多元协同格局。 “让技术说得准、法官听得懂、争议审得透。”该院专利专业法官会议主任、审判第三庭庭长张剑表示,在“四位一体﹢智库咨询”协同机制下,技术调查官运用“四步法”,即初步梳理、庭前听证、庭审技术调查、再次梳理,辅助合议庭充分了解技术事实争议焦点,并在庭审中通过发问引导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就争议焦点充分陈述,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各方均未上诉。 据悉,该院还创新“民行贯通”双轨制运行模式,指派技术调查官贯通参与关联的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统一技术事实认定标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数据显示,北京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十年来,累计选任306名技术调查官参与4500余件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技术类案件的结案数从2016年的1430件上升至2024年的4524件,增幅达216%,审理周期缩短近四分之一。(记者 郭致杰) 该案第三人某化学会社蓝光LED研发团队曾获诺贝尔物理学奖,并在此基础上研发出白光LED,但各国关于本专利同族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原告某贸易公司、某电子公司认为某化学会社研发的白光LED专利应属无效,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两原告不服,遂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业内顶尖技术难题,北京知产法院组成了由3名法官、4名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陪审员构成的7人合议庭,并指派本领域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 北京知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瑞罡介绍,针对此类技术类案件专业性强、复杂性高的特点,该院构建“四位一体﹢智库咨询”协同机制,将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官、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纳入“四位一体”技术查明体系,并邀请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组成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形成“院士导航、专家引领、技术调查官支持”的多元协同格局。 “让技术说得准、法官听得懂、争议审得透。”该院专利专业法官会议主任、审判第三庭庭长张剑表示,在“四位一体﹢智库咨询”协同机制下,技术调查官运用“四步法”,即初步梳理、庭前听证、庭审技术调查、再次梳理,辅助合议庭充分了解技术事实争议焦点,并在庭审中通过发问引导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就争议焦点充分陈述,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各方均未上诉。 据悉,该院还创新“民行贯通”双轨制运行模式,指派技术调查官贯通参与关联的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统一技术事实认定标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数据显示,北京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十年来,累计选任306名技术调查官参与4500余件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技术类案件的结案数从2016年的1430件上升至2024年的4524件,增幅达216%,审理周期缩短近四分之一。(记者 郭致杰) 责任编辑:刘帆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指导性案例274号: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court.gov.cn
指导性案例274号: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74号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许诺销售/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许诺销售行为的侵权人,不仅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赔偿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关于赔偿数额,当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某重工公司)是名称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青某重工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公证保全了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某机械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店铺中展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网页;2019年10月20日,其再次公证保全了晨某机械公司网站上展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网页。后青某重工公司以晨某机械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案涉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晨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晨某机械公司辩称,其仅实施许诺销售的行为,并未实施制造、销售行为,既未给青某重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亦未通过许诺销售行为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故青某重工公司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案涉专利相应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晨某机械公司在其网站及某网络平台店铺中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行为。青某重工公司未就晨某机械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行为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19)鲁02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一、晨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青某重工公司“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晨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青某重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合理开支,币种下同);三、驳回青某重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晨某机械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晨某机械公司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晨某机械公司为销售目的在网络平台店铺中展示案涉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法明确禁止的一种侵权行为,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前;既可能发生在产品销售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许诺销售行为虽然目的指向销售行为,但是本身属于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这是因为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无论是否实际销售,一般都会造成相关专利许可使用费损失;而且被诉侵权人许诺销售的价格通常低于专利产品的价格,故许诺销售行为会对潜在消费者产生心理暗示,影响专利产品的合理定价,或者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专利产品转而考虑与被诉侵权人联系购买,造成专利产品正常销售的延迟甚至减少;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还可能对专利产品的广告宣传效果造成不利影响。可见,许诺销售行为既会给专利权人造成许可使用费损失,又可能造成专利产品的价格侵蚀、商业机会的延迟甚至减少等损害。对上述损害,亦应依法予以救济,故在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的同时,也应判令其就许诺销售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此更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更有利于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如果仅仅因为许诺销售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难以准确证明,就免除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令其承担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支付专利权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和实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专利权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许诺销售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时,可以通过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正是因为考虑到专利侵权损害证明的困难,专利法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在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在青某重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晨某机械公司侵权获利、案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专利的类型、晨某机械公司的主观过错、晨某机械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及青某重工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晨某机械公司赔偿青某重工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1条第1款、第71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第65条) 责任编辑:韩绪光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收录时间:2026-03-03 23:09指导性案例277号: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court.gov.cn
指导性案例277号: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77号 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 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比对/产品图纸/实物难以获取或者拆解 裁判要点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图纸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对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正常工作状态下具备的技术特征,可以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图纸得出的被诉侵权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呈现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1日,宋某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的发明专利,2007年10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10******.*。2011年5月17日,宋某根将该专利权转让给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某科技公司)。该专利至诉讼时仍处于专利保护期。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包括芯管(1)、密封压盖(3)、密封座(5)、连接管(7),芯管(1)的一端插入连接管(7)中,连接管(7)与密封座(5)的一端固定相连并套装在芯管(1)上,在芯管(1)伸入连接管(7)的一端上至少设有一个环形外凸台(8),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上至少设有一个环形内凸台(9),密封压盖(3)套装在芯管(1)上并插入密封座(5)的另一端中与安装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与芯管(1)的外表面之间的环面密封件(4)相抵,密封压盖(3)和密封座(5)通过连接件(2)相连,其特征是在密封座(5)和芯管(1)之间至少形成有一个由密封座(5)内表面、芯管(1)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8)、环形内凸台(9)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在所述的密封腔中安装有端面密封件(6),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密封件(4,6)为耐高温高压密封材料件。”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连接管(7)为变径管接头,其与密封座(5)固定相连的一端的管径大于其与管道相连的一端的管径。”案涉专利说明书载明的背景技术为:“目前,传统的套管式、波纹管式以及钢球式管道补偿装置由于存在结构复杂、成本高、安装不便及补偿量小等原因已逐步被旋转式补偿器所替代,目前正在大量使用的旋转补偿器具有结构简单,制造方便,补偿量大的优点。但在实际使用中人们发现由于密封结构存在问题,会产生端面泄漏,尤其是在输送高温、高压介质时,会出现泄漏现象,因此必须对其密封结构进行改进,以适应高温、高压输送管道的使用需求。”发明内容为:“本发明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旋转补偿器存在的高温、高压密封性差的问题,设计一种带有新的密封结构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具有的优点为:“由于在一个相对密封的密闭腔中,密封件的膨胀系数大于腔体的膨胀系数,因此,温度、压力越高,密封件与端面的贴合程度越好,因此密封效果更佳”,“可应用到各类高温、高压介质管道的补偿中”。案涉专利说明书最后一段载明:“综上所述,在现有的旋转补偿器中增加端面密封件是本发明的关键之所在,但凡通过增加端面密封件的方法解决旋转补偿器泄漏的均被认为涵盖在本发明之中。” 2013年,某集团广西某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湾热电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采购了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生产的旋转补偿器,用于石油供热蒸汽管线项目。买卖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载明:购买旋转补偿器122台,每台单价为人民币43640元(币种下同);波纹补偿器3台,每台单价为33997.5元,合同总价为5426072.5元。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者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者修改,并向卖方作出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买卖双方签订的补偿器技术协议约定:旋转补偿器必须为耐高温高压、自密封、免维护、防泄漏无推力型,其产品密封结构必须有环面和端面双重密封,产品主要结构由芯管(旋转筒)、密封座(外套管)、变径管、滑动环(密封环)、填料法兰、密封填料等部件组成。卖方需免费提供现场解剖或者解体检验的旋转补偿器,买方将现场抽检其是否符合技术协议要求。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设备在现场安装时,如卖方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卖方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正式递交买方,并保证安装后的设备与图纸完全相符。附件11为旋转补偿器附图(以下简称案涉合同附图),该附图载明,密封腔的腔体内装有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密封座、芯管等为15CrMoG材料。广西某湾热电公司经核查后确认未收到过设备图纸修改的文件。 江苏宏某科技公司亦参与了案涉管网工程中的补偿器投标,该公司初始报价为:每台旋转补偿器单价为8.82万元,每台波纹补偿器的单价为2.5万元。 江苏宏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以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广西某湾热电公司侵害其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广西某湾热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3.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赔偿江苏宏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江苏宏某科技公司主张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和3、权利要求1和4,共计3种技术方案,主张的比对对象为案涉合同附图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认为,案涉合同附图与其实际供货的旋转补偿器之间存在差异。因此,案涉合同附图不应作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比对对象。即使将案涉合同附图与专利权利要求1、3、4的内容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芯管与连接管直接相顶的连接方式,与案涉专利的技术特征“芯管的一端插入连接管中,连接管套装在芯管上”结构不同,功能上也具有多个区别,二者不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端面密封件为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由于其材料柔性和热膨胀特性将导致密封腔在高温高压的工作状态下空间缩小,与案涉专利的技术特征“密封腔空间大小基本不变”不同。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苏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一、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江苏宏某科技公司ZL200610******.*号“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江苏宏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三、驳回江苏宏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18)苏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31号民事裁定:驳回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附图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技术比对的依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案涉专利“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 一、案涉合同附图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技术比对的依据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一般情况下应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但在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困难时,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应具备的技术特征,则可以将经证据证明的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用于流体介质传输管道,从正在运营的传输管道中拆解该产品存在技术困难,并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的重大损失。根据案涉产品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由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者修改;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设备在现场安装时,如卖方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卖方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正式递交买方,并保证安装后的设备与图纸完全相符。广西某湾热电公司经核查后确认未收到过设备图纸修改的文件。案涉产品工作环境为高温高压,属于特种设备,该类设备设计施工具有严格的行业标准,任何未经论证的设计改动都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虽称其与案涉用户确认变更了技术图纸,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合同附图与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故案涉合同附图即被诉侵权产品图纸可以作为本案技术比对的依据。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案涉专利“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 在该问题上,双方当事人的一个主要争议点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这一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本案系以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而图纸通常仅能反映产品处于静态而非工作状态的形态,故在比对相关技术特征时,对此应予充分注意。 首先,根据专利发明目的可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相关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是专利所保护产品在工作状态下的关系。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实现端面密封的原理相同,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管道中介质压力越大,密封腔的内、外环形凸台与端面密封件、芯管的外表面、密封座的内表面相互挤压作用越强烈,密封效果越好;而一旦介质或其他外力产生的压力过大,使固体密封件产生不可逆的形变,则将导致端面密封件的损坏和非正常工作状态,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使用旋转补偿器时应避免出现的状态。故在密封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考量其空间大小才有实际意义。再次,案涉合同附图中的密封腔与专利密封腔结构一样,虽然从该图纸中局部视图可以看出,腔体并未密封,芯管上的凸台未接触密封座的内表面,密封座的凸台未接触芯管的外表面,但这显然是旋转补偿器未工作下的状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该图纸可以分析出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空间大小的变化趋势。最后,就机械挤压作用而言,被诉侵权产品正是因为选用了固体密封件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其在临界压力之下的正常工作状态中,将保持相对稳定的体积和形状,从而使得密封件在内外环形凸台的挤压下仅产生非常微小的形变,使密封腔空间大小基本不变。即使考虑到材料的热膨胀特性,无论金属还是石墨,热膨胀系数都在10-6/℃量级,对密封腔空间大小变化的影响都是非常微小的。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称由于石墨材料柔软和密封腔材料的热膨胀特性,将导致密封腔在高温高压的工作状态下空间缩小,既违背产品正常工作原理亦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故被诉侵权产品的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大小基本不变,具备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案涉专利相应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1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第59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2020年修正)第1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 责任编辑:韩绪光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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